公司总经理是老板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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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常来说,总经理并不属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般来讲,实际控制人指的是那些大股东或背后的掌控者,他们对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拥有实质性的影响力。而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其权力会受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的限制和监督。所以,总经理虽然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职能,但却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总经理是老板吗

一、公司总经理是老板吗

在本单位中,老板身兼投资人和管理者双重角色,乃最高级别的经营决策者;

至于总经理则承担着公司的实际管理和运营重责。接下来,我们将详细阐述两者之间的差异之处:

首先,老板,亦即董事长,作为公司董事会的核心领导,是公司的最高领导者。他所肩负的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以及代表的多重性质。董事长的权力仅限于董事会的职责范畴内,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业务运作,通常也不会进行个人决策,而仅仅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时,方能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

此外,董事长有权随时解除任何员工的职务,但唯独董事除外,因为董事和监事并非公司的雇员,他们更像是公司的所有者和仲裁者。

同时,董事长还需引领企业制定出正确的战略策略,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其次,总经理:在股份制公司中,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之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以达成董事会设定的企业经营目标。并且,通过组建必要的职能部门,招聘管理人才,构建起以总经理为核心的组织、管理、领导体系,从而实现对公司的高效管理。总经理的主要职责在于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对外签署合同并处理相关业务;组织经营管理团队,提出任免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以及各部门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候选名单,并上报董事会审批;定期向董事会汇报业务状况,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以及各类报表、计划、方案,其中包括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总经理如何辞职是合法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总经理若需辞去职务,仅需提前三十日以正式函件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遵循公司的相关离职规定,便可视为符合法定程序。

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同样属于合法离开之情形。

再者,若尚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知会用人单位,亦为合法辞职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有几种

关于职务侵占罪刑罚评定标准,通常是以犯罪涉及的金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倘若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即计算为60,000元或以上至1,000,000元以内,那么其量刑标准便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将面临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监禁判决,同时附带罚金作出惩戒;若犯罪涉及的金额扩大到1,000,000元以上,那么其量刑标准将升级为数额巨大,解答者可能会被监禁在狱中3年以上直至10年以下,并且同时受到相应额度的罚金处罚;如果违法者涉及的金额高达一亿人民币或更高,即视为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那么其所承担的刑罚将更为严厉——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此外需要支付高额的罚金。

此外,在对上述各种情况进行实际量刑处理时,法院将会全面考虑犯罪行为中所采用的手法以及造成的后果,同时也会根据违法者是否主动退回赃款、是否积极认罪、是否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等情节给予适当的刑罚减免或者从轻判罚,例如依法积极偿还赃款,或是表现良好态度承认错误并接受审判等行为都可能获得法官在量刑上的减轻考虑。

通常情况下,公司总经理并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通常指公司的最大股东或背后控制者,他们拥有对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权力。而公司总经理虽然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但他们的权力通常受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的制约和监督。因此,总经理虽然扮演着重要的管理角色,但并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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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总是不按时发工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老板总是不按时发工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按时发工资劳动法规定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让她、老板拖欠工资相关规定
一、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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