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关系中的某一方背负有债务责任,在特殊状况下确实可能需要对共同拥有的资产进行强制拍卖来用于偿还相应款项。
假如这部分债务被认定为是双方在婚姻期间所积欠的共同债务,那么在法律意义上来说,共同持有的资产便可以申请用作偿还相关债务。
然而,如果这笔债务仅仅是由单一一方在婚内期间所产生的单独个人债务,在一般情况下理应仅限于用该人的个人财产来进行偿还,但是如果在此阶段他的个人财富无法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法院则有权考虑是否适当采取措施,依法拍卖夫妇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占有的那部分权益。
然而,在实施这样的处置决策的过程中,务必确保不会损害到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关于夫妻一方所负之债是否应由另一方负责偿还,这需根据债务性质而定。
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双方皆应履行连带责任;
反之,若非共同债务,便无需另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前提下,以下三类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单方在事后来认可的共同意愿产生的债务。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负担的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但倘若债权人事先能够提供证据表明此类债务已被用于双方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便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债务可以起诉其配偶连带责任吗
在多数情况下,夫妻中的一方在维持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期限内,以个人身份作为债务人所背负的债务额度超越了普通家庭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开销,此时,债权人不能够直接向其伴侣提出诉讼并请他/她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这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而产生的,那么他们就有权利向其配偶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举例来说,如果一方借款用来购买家庭住所、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等,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同时,配偶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起连带偿还的责任。反之,当某一方将债务用于独自进行赌博、吸食毒品等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时,通常情况下,我们无法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偿还的义务。对于具体情况的判断,需要结合相关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
若一方负有债务,特殊情况下,共同资产可能被拍卖偿还。若为共同债务,可用共同资产偿还;若是个人债务,一般只用个人财产偿还。若个人财产不足,法院可考虑处置共同财产权益,但需保护配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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