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坐牢不
刑事拘留并非意味着需要实质上的牢狱之灾。
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一种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而若谈到“坐牢”,通常所指的则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之后,必须在特定的监狱场所内服刑。
因此,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手段,并不代表着最终的定罪与刑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否就有污点了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自身并不必然蕴含着负面的影响或者过失。实际上,它仅仅是一项针对涉嫌犯法人员实施的刑事司法强制手段之一,并不能直接决定某一个人是否有罪或是应该接受何种程度的处罚。然而,如果在接下来进行的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判等多个环节过程中,嫌疑者最终被证实没有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尽管有违法行为发生,但是情节相对轻微,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在这段刑事拘留的经历中便无法留下我们通常所说的“污点”。然而,如果在最后阶段,法院根据充分的证据和严格的法律标准判断认为该嫌疑人确实有罪的话,那么他将无可避免地留下犯罪记录,这也可以算是给他本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同时,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刑事拘留仅仅是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部分环节,我们不能仅仅依据这个环节的情况来对一个人进行有罪与否的评价。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评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证据规则和严格的法律程序。
刑事拘留是公检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的临时性限制自由的措施,不等同于实际服刑。这种措施旨在侦查过程中,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而“坐牢”通常指法院判决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因此,刑事拘留并不预示着最终刑罚,仅是调查过程中的临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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