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已经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有可能面临再次被刑事拘留的风险。
具体而言,若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期间内违反了相关规定,例如试图实施自杀行为、逃离监管区域或者销毁关键证据等;
或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涉及到新的犯罪活动;
亦或是案件的实际情况发生了重大转变,导致其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时,都有可能重新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后有追诉期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对于涉嫌犯案者而言,尽管他们已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释放,这并不意味着其刑事追诉权已经终结。
此时,犯罪嫌疑人类似于已经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视野内,成为需要进行立案侦查的对象,因此不受法定追诉时限的制约。
也就不再存在持续追诉的时间规定问题。
所谓的“取保候审”,实质上是侦查机关依法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向其发出具有约束力的保证书,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口头或书面承诺对于侦查活动绝不会采取任何回避或者干扰行为,且可以随时听从传唤到场配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没收由谁决定
具体而言,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具有此项权限成为执行机构。
而决定是否撤销保释保证金额度,需要经过严谨的审查与评估过程。
例如,如果被保释的人员违反了自身应尽的义务,例如未获得执行机构批准便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辖区或城市,甚至对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等行为,那么执行机构就会考虑撤销其保释资格。
此外,执行机构在作出撤销保释保证金额度的决定时,必须发出书面通知给相关人士,并且明确告知被保释人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的权利。
当上级机关接收到投诉复核请求后,应在七个工作日以内做出复核裁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取保候审并非永久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再次被刑事拘留。若在取保期间违反规定,如自杀、逃离监管或销毁证据,或涉及新犯罪活动,或案件情况变化使其不再符合取保条件,均可能被重新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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