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必定导致撤销案件。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下的强制性处置手段,虽然在其作用下可以暂时解除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中的人身自由限制,但并不能由此推断案件将被撤回处理。
实际上,案件是否应当撤回,还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侦查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进行综合考量。
若经调查核实后,发现涉案人员并无任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无法认定为犯罪,亦或是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等法定情形时,方可考虑撤案。
然而,对于这一时间节点的确定,并无固定的标准可循,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取保候审期间是否能出去工作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外出自主就业活动的。
然而,必须要得到对应的执法机构,也就是公安机关的明确批准方可离开固定居所。
如果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设置地点,该证人已经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将会受到以下相应处罚:
被处以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被没收的严厉处罚;
另外,针对具体事由,还会要求当事者写下书面的自我检讨悔过书,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其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担保人,或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作出逮捕决定等多种方式进行相关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怎么办理
关于取保候审的操作程序如下: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自主地向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请求;其次,当司法机关收到相关申请之后,应该在特定的时限之内做出决定。决定对某一事例实施取保候审的,应该要求犯嫌人、被告方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是缴纳数量适当的保证金。作为保证人,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与该案没有任何关联、有足够的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等等。而保证金的数额则需要根据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进行全面的考量后确定。在被采取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对象应严格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比如未得到执行机关同意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汇报等等。倘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资格就有可能被取消。
取保候审不等于撤销案件。它是刑事司法的强制措施,可临时解除嫌疑人羁押,但案件是否撤销取决于实际案情和侦查结果。只有确认无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小,或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形,才考虑撤案。具体判断需综合多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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