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其中一位当事人的家长提供购房资金且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该当事人个人名义,这通常被视为对其自身子女的无偿馈赠行为,并不能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范畴。
然而,假如这笔款项被用于购买婚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那么情况则有所不同,这种状况将普遍地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财产分配问题的具体裁决过程中,除了前述提到的两种常见情况之外,还需要同时考虑到夫妻双方关于房地产归属方面是否存在任何特别约定或协议等相关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假设父母早于子女成家立业前就已经为他们购置了房产,那么这种出资行为应被看作是父母出于亲情关爱而给予晚辈的个人赠与行为,它与子女成年结婚后另一半并无关联;
倘若子女在步入婚姻殿堂后,父母仍然继续为他们购买房产,那么这类投资应被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的一种礼同样,当两位新人发生离婚事件时,这些资产也将作为夫妻共同财富进行划分;
又如若父母在子女婚后仍倾力支持他们购房,同时父母已明确声明是赠予自己孩子的,那么这个新购买的房屋就只能归属于子女一方所有,并不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自然,在子女离婚时,这部分不动产便不会纳入到离婚财产分配的范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
依照我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已婚夫妇中一方向其父母所获得经济支持购买房屋,在发生离婚情形时的财产分割状况可以归纳概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因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或女购置的房地产,且将产权登记注册在出资者子女的名下,此种情况应当被视为父母仅为其独生子女做出的单方面赠予行为,因此,此类房地产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次,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地产,并且将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这类房地产可以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按份共有的财产,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在结婚前一方父母已经出资购买了房地产,但是将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尽管如此,以上所述的法律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实际的财产分割还需要结合其他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例如是否存在书面协议等等。如果遇到情况较为复杂的事例,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和咨询。
若家长出资助当事人购房,且房产归当事人个人,通常视为对子女的无偿赠与,非夫妻共同财产。若资金用于购买夫妻联名房产,则通常认定为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还需考虑夫妻间是否有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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