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若涉及到的人员在接受监管期间,出现于试图自杀、畏罪潜逃以及毁灭证据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亦或是案情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案件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使得不采取逮捕措施将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造成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时,则涉事人员将面临着被重新逮捕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关于提请保释等候审判的资格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详细地做了以下定义和解释: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留后再附带适用惩罚性刑罚的这一类案件;
其次是有可能涉及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法律责任,并在实施保释等待审判过程中不会对整个社区治安产生实际威胁的案件;
再次就是针对那些身体方面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群体,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期间的妇女实施的保释等待审判,只要保证此类人群在保释期间不会对社会构成实质性的危害即可;
最后则是针对已经被羁押超过相关法定时限,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相应的保释等候审判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公安通知家属吗
关于取保候审事宜,一般均有执行机关直接告知其家属。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有权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机构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大主体。通常情况下,若是由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则该机关将负责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的家属。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知的方式与时间长短可能会因为具体案情而有所差异。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虽然取保候审并非等同于事例的完结,但被取保候审人依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条文,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同时,当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等等。倘若出现违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销,甚至面临强制措施的变更。
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人仍面临再捕风险。若其有自杀倾向、潜逃或毁灭证据等违规行为,或案情重大变化影响侦查、起诉、审判,致使不捕将严重妨碍司法进程,相关人员或将被重新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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