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经营罪和贩卖毒品罪能并列吗
非法经营罪与贩卖毒品罪通常情况下无法相互并列。
非法经营罪所针对的乃未经法定许可,擅自从事专卖物品、专营物品或者其他受到特殊规定限制进行买卖的商品等相关活动的行为,此类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然而贩卖毒品罪,顾名思义,是专门针对涉及制造、销售、购买和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
两者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以及被不同法律所保护的实体利益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是否有未遂的情况
因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无论是否达到了既定目的或成效,都不能被认定为未遂犯罪。该种行为被视为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特征,只要在实际生产和一系列流通环节中完成了任何一项活动,即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衡量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既罪时,需要以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而经营行为是一个复杂且多面的过程,其中包含生产和其随后的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以及零售等多个环节。因此,只要某项经营活动被付诸实践,即使其他活动尚未执行完成,也可被认定为本罪成立。
在非法经营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能够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使其终止,虽然可能会得到减轻法律处罚甚至免于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逃脱法律制裁。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中止犯,如未导致任何损害则不予以惩罚;而若是对社会造成了任何影响,则必须受到适当的减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非法经营罪从犯是怎么判的
对于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从犯,其审判结果往往是参照主犯的判决情况进行从轻、减轻或免于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角色主要体现为协助或支持行为,处于次要地位。关于具体的量刑裁决,需要综合考量多个方面的要素,包括非法经营的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经营的物品类型、犯罪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从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参与度、认罪悔过的态度以及是否有立功表现等等。一般而言,若非法经营的金额较小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那么从犯可能会被判处较为轻微的刑罚,例如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然而,倘若非法经营的金额庞大且情节严重,从犯同样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相较于主犯,仍然会有所减轻。总的来说,法院将依据每一个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非法经营罪指未获许可非法经营专卖或专营商品,扰乱市场秩序;而贩卖毒品罪专指制毒、售毒、购毒及吸毒行为,侵犯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两者犯罪性质及侵犯的利益明显不同,通常不可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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