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如果在缔结婚姻关系期间,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向外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了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在他们离婚之后,这笔债务就不应当由另一方来负担。
然而,如果这笔债务最终被用于支付家庭的公共开支、共同从事的生计活动或者基于夫妇两者共同达成的决定等目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之下,即便是在离婚以后,这名配偶仍有可能要对这笔债务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关于夫妻一方所负之债是否应由另一方负责偿还,这需根据债务性质而定。
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双方皆应履行连带责任;
反之,若非共同债务,便无需另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前提下,以下三类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单方在事后来认可的共同意愿产生的债务。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负担的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但倘若债权人事先能够提供证据表明此类债务已被用于双方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便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债务可以起诉其配偶连带责任吗
在多数情况下,夫妻中的一方在维持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期限内,以个人身份作为债务人所背负的债务额度超越了普通家庭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开销,此时,债权人不能够直接向其伴侣提出诉讼并请他/她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这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而产生的,那么他们就有权利向其配偶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举例来说,如果一方借款用来购买家庭住所、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等,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同时,配偶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起连带偿还的责任。反之,当某一方将债务用于独自进行赌博、吸食毒品等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时,通常情况下,我们无法要求其配偶承担连带偿还的义务。对于具体情况的判断,需要结合相关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
通常情况下,若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离婚后,该债务不由另一方承担。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共同事业或夫妻共同决策的事项,则离婚后,该方可能仍需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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