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前是不是要做一次终审笔录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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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完成终审笔录,这通常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机构的流程来决定。有时候,可能会进行访谈或纪录,以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可能是案件有了实质性的变化,比如主体被证明无罪,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在审判阶段,可能会有与审判相关的笔录。如果是在审判前解除取保候审,程序可能会相对简单一些。
解除取保候审前是不是要做一次终审笔录

一、解除取保候审前是不是要做一次终审笔录

在解除取保候审前,并不必然需要完成终审笔录这一环节,但往往会依据案件的特殊性及其处理机构的既定流程而实施相应的访谈或纪录步骤。

普遍而言,解除取保候审多缘于案件状况产生了实质性的转变,例如经过核实,已得知取保候审主体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抑或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然期满等等。

若案件已经步入审判阶段,那么可能会涉及到与审判相关的笔录制作;

反之,若案件尚处于审判之前的阶段,那么解除取保候审时的程序或许会显得较为简洁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为了准确理解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与条件,我们需要深入探究取保候审制度的实质含义、实施目的及其真正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制定的各项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共有五大刑事诉讼程序性强制措施可供选用,这些强制措施涵盖了拘传、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等多种方式,同时也包含了拘留以及逮捕等其他诉讼程序。从表面上看,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性强制措施得以确定,同时实施永久性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其主要职责便是在一定程度上以及特定时间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实行临时限制,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有序推进。由此引出的结论就是,一旦刑事诉讼已经圆满结束或无必要继续进行,那么取保候审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自然应予以解除,这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范畴:首先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达上限且侦查机关未能将案件提交至检察部门进行审查起诉;其次,侦查工作全部竣工后,侦查机关依法作出不再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构审查起诉的决定;再者,经过严格审查,人民检察院给出不起诉的判决;最后,在正式审判环节,人民法院作出无罪裁决。尽管取保候审并非正式刑罚,却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构成了限制,在大部分公众心目中仍被视为不利于个人声誉的因素。因此,当出现上述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时,都应当立即终止取保候审。若司法机关在此种情况下理应解除束缚而未能履行职责,当事人有权向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部门提出解封申请。总的来说,我相信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我们所提供的指导会为您提供有用的信息。感谢您的阅读并期待为您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解除取保手续是什么意思

所谓“解除取保手续”,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已经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解除其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系指公安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之措施。一般情况下,对于犯罪行为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采用此种强制措施。然而,若出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法定情形时,便需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将摆脱先前取保候审所带来的种种限制,例如无需再定期向执行机关汇报个人动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地。然而,这并不代表事例已经完结,后续仍可能涉及到其他法律程序的推进与处理。

解除取保候审前不一定完成终审笔录,常依案件特殊情况和处理机构流程进行访谈或纪录。解除多因案件有实质转变,如主体无责或期限已满。案件在审判阶段可能有审判相关笔录,若在审判前,解除程序可能较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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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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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要装入案卷或者档案长期保存,不得自行销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责任。除非不成案的询问笔录,但这类笔录的销毁,有严格的规定。
做笔录,并不一定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只要不是涉及到自己进行犯罪行为后被传唤到派出所做笔录,就毫无影响。被派出所传唤去做笔录,如果是证人身份,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去做笔录,可以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如果是当事人身份,传唤去做笔录必须去,否则,公安局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笔录只是作为案件卷宗档案的一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后放入案件档案,不放入被询问人个人档案,不会对被询问人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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