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签的担保合同与另一方有关吗
就婚姻生活中的一般情况而言,当夫妻一方签署保证合同时,此种行为通常仅与其自身相关,并不会直接关联到其配偶身上。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形下都无涉对方。
特别是当签署保证合同时,作为主体的夫妻一方超过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负债范围时,该债务便被视为个体性债务,不必由其配偶承担相应的法定还款义务。
然而,若债权人为证明存在例外情况,即该笔债务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则该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对于夫妇中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进行的房产出售行为,其效力并非绝对地被判定为无效或者有效,而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和研判。
当房产仅登记在其中一位配偶的名下,且购房者与买卖该房产的夫妇彼此之间并不相识时,判定此类买卖行为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准通常并不要求必须获得当事双方的一致同意。
然而,若该房屋已登记在夫妇两人的名下,那么判断这类买卖行为有效与否一般就需要得到夫妇双方的共同认可,此时购房者将承担举证责任,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夫妻双方确实已经达成共识。
判定是否构成善意购买和支付对价则成为关键的考量因素。
因此,在处理涉及丈夫或妻子出售房屋这样涉及到重大财产权益转让的问题上,根本无法列属"日常生活需求"之内,无法适用家庭事务的代理制度,更不得适用表面代理制度,而是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一方签订购房定金协议有效吗
面对常见的情况,我们必须明确地指出,夫妻一方签署的购房定金协议无法以简单的方式确定其效力。如果购买房产的决定属于夫妻有权自理和处理的日常家庭事务范畴之内,并且相对人有充足的理解因素,即认为这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那么这种形式之下的定金协议应该被视为生效的。然而,当所购买的房地产商品较之于日常生活所需明显超过标准时,且该决定并没有得到另一方的认可和确认,此时,这份定金协议将不对未签字的一方产生约束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否认该协议在签字一方与相对人之间的有效性。此外,如果定金协议本身存在着法定的无效情形,例如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原则,那么这样的协议也将归类为无效合约。总而言之,要全面地考虑各种因素才能最终判断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夫妻一方签保证合同与配偶无关,但超出家庭基本生活负债范围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配偶无还款义务。可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就属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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