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逮捕令的颁发。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经由它们自己主管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于特定紧急情形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通常而言,若警方认为必须对某位被拘留者采取逮捕措施,则应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
如果情况特殊,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至于像流窜犯罪、多次违法、团伙作案这样的重大嫌疑分子,请求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最长延长至30天。
人民检察院将自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请求书算起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公安机关应该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还要判刑吗
是否判刑须基于被追诉者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未满足法定的免除刑罚的条件。
在此特作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行为之后,理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对被拘留之人进行讯问,若发现不应拘留之情形时,务必及时予以释放。
其次,如果检察院不批复逮捕,公安局有义务将其立即释放。
再者,如果刑事拘留后经调查核实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充分,最终经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那么被告人必须面临刑事审判的责任。
然而,如果经过警方侦查后证明犯罪嫌疑人并无的确切犯罪证据,那么他们便可获得释放,同时也无需留下任何案底记录。
最后,刑事拘留,无论是作为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都会留下案底;
然而,若是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无罪释放,即便是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法律制裁,是不会留下案底的。
总之,刑事拘留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指在认真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过程中,逐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最终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还判刑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触发判刑之举措。本着对刑事法律事例公正性的严格遵守和负责态度,我们需要澄清一点,即,刑事拘留乃是一项针对公安机构及检察院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使用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然而,与此同时,当某人受到刑事拘留的惩处之时,这往往暗示着他/她可能涉及到某些法律纠纷,而这本身本身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结论,而是一个理论上的可能性。至于此人是否最终会面临判刑的后果,还需依据后续公安部门进行的深入调查、检察院对此案提起的严肃审理以及法院的公正判决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如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无罪的事实证据,或者犯罪情节较轻、危险程度有限,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成为犯罪行为的条件时,那么此人便无需承受额外的刑事处罚。然而相反地,倘若各项证据确凿无疑,犯罪行为清晰明了,此人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等待他/她的便将是法律的裁决。综上所述,刑事拘留仅仅是整个刑事诉讼模式中的一部分环节,不应被误解为社会道德评价的标准,亦不能等同于最终的法律审判结果。
刑事拘留是警方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侦查期间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不必然导致逮捕。警方须在3日内申请逮捕审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天。检察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若不批准,警方须立即释放并通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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