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从本质上来说并不等同于拥有前科经历。
取保候审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定强制措施,而非最终确定的刑事惩罚后果。
倘若在接受取保候审之后,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的紧密协作与严格审理,最后判定被告人为犯罪分子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那么他们将正式拥有前科记录;
但是,若该事件经调查发现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最终被法院宣判为无罪,则被告人将不会留下任何前科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制度,其适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首先,对已经立案侦查并符合相应情节要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具体而言,这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几种情况:
(1)罪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或拘役或者被处以独立使用的附加刑;
(2)罪犯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在进行取保候审处理时,必须综合判断这样做是否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3)如果应当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但他们因为患上了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哺乳期,而无法自理生活的话,那么就应该为这些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
(4)对一些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他们的犯罪证据还没有完全达到逮捕的标准,而且需要进行复议或者复核的话,也需要为他们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
(5)对于那些提交了逮捕申请之后,检察院因各种原因不同意批捕,并且需要进行复议或者复核的犯罪嫌疑人,也是需要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对象;
(6)最后,如果某项犯罪嫌疑人体现在案卷中,但由于案件侦查工作超出了法定的期限,仍然未能完成,那么为了保证后续的侦查工作不受阻碍,同样需要为该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是情节不严重才可以办理吗
对于取保候审这项措施,通常表明其对应的犯罪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在情节较轻的事例中才能够申请并得到批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涉案人员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或者并处独立使用附加刑的处罚;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更重之刑法,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能避免该人产生进一步的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患上了严重疾病以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已身怀六甲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以防止她们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威胁;当事例的审理期限已经届满,但事例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为了保证事例的顺利推进,也可以考虑为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机关会结合事例的具体性质、情节以及涉案人员的社会危险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以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许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行为的情节可能较为严重,但只要存在特殊情况或者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那么仍然有可能获得批准。
取保候审从本质上来说并不等同于拥有前科经历。取保候审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定强制措施,而非最终确定的刑事惩罚后果。倘若在接受取保候审之后,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的紧密协作与严格审理,最后判定被告人为犯罪分子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那么他们将正式拥有前科记录;但是,若该事件经调查发现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最终被法院宣判为无罪,则被告人将不会留下任何前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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