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到哪里去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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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职务侵占犯罪的维权程序,通常来说,公安机关会先立案并进行详细调查,之后再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但是如果这个案件属于自诉案件,那么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职务侵占所涉及的案件都是公诉案件,也就是由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向法院正式提出公诉请求。在这个过程中,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前期收集到的各种实体性和程序性证据,来决定要不要向法院提交已经准备好的诉讼文件。
职务侵占罪到哪里去起诉

一、职务侵占罪到哪里去起诉

关于职务侵占犯罪的维权程序,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会立案进行详细调查,然后移交给检察院对其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

但是如若该案属于自诉案件,则当事人拥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然而,绝大部分情形下,职务侵占所涉及的案件均为公诉类型,即由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向法院正式提出公诉请求。

在这个过程中,检察院将依据公安机关前期收集到的各种实体性和程序性证据,来裁量是否需要向法院提交已经备好的诉讼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职务侵占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关于职务侵占犯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如下:

行为者如果利用职权侵吞单位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应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罚;

若是跨越数额巨大的界限,则需接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追缴全部贪污所得财产的双重惩罚。

总的来说,职务侵占罪主要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机构中的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私自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逮捕5天会判刑吗

针对职务侵占罪的被捕者,其在被拘留五日后是否会被判定有罪,这是无法轻易给出确切答案的。

逮捕仅仅是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而已,并非法庭宣判有罪的最终决定。

要想确定是否有罪以及量刑的轻重,需要经历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审判等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程序。

通常来说,仅仅拘留五日的时间,案件仍处在侦查阶段,距离最后的判决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侦查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搜集到充足的证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则会根据所有的证据、事实以及法律条款,做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如果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无误,那么也不能排除案件能够迅速进入审判流程并作出有罪判决的可能性。

至于最终是否会被判定有罪以及量刑的轻重程度,则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职务侵占犯罪的维权程序,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将会立案进行详细调查,然后移交给检察院对其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但是如若该案属于自诉案件,则当事人拥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然而,绝大部分情形下,职务侵占所涉及的案件均为公诉类型,即由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向法院正式提出公诉请求。在这个过程中,检察院将依据公安机关前期收集到的各种实体性和程序性证据,来裁量是否需要向法院提交已经备好的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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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而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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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二、谁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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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职务侵占罪是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而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能否作为本罪主体,主要是看有没有与公司形成固定、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上劳动,适用劳动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临时工等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成员。为此,只要与公司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临时人员或聘用人员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 1、从主体上看,被告人詹某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青杉林场将下渠工区33711亩山场承包给丁某管护并签订《山场管护协议书》,丁某又雇请被告人詹某等人护林,被告人詹某与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其只与丁某形成雇用关系,故被告人詹某不是青杉林场职工,其符合盗窃罪一般主体。 2、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被告人詹某身为林场的护林员,虽其有保护、监督林场林木财物安全的职责,但林场没有赋予其有主管、经管、处分林木的权力,被告人詹某雇请工人在其护林范内采脂,不属于“利用职务上便利”,只是“工作上的便利”。 为此,被告人詹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未经林权单位许可,雇请他人非法采脂,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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