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停止职务
在取保候审的执行阶段,是否需要暂停当事人的职务,此问题需以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定。
一般而言,如果所涉案情与当事人的公务职责并无关联,并且当事人所从事的职业类别对案件调查没有产生直接干扰的话,通常是无需暂停其职务的。
然而,若当事人所从事的职业类别的特殊性导致其可能对案件调查产生间接或潜在的影响时,那么其职务则有可能被暂时中止行使。
比如,在公共机构任职的人员一旦涉及到重大职务犯罪,其职务有可能会面临停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当地派出所要怎么执行呢
如需申请取保候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可选择两种保证方式作为担保手段:
即保证金担保与保证人担保。
而依据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其次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重罪,选用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最后患有某种严重疾病、失去自理能力,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不会导致社会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一年案件还没结案怎么办
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为法定的一年时间,倘若到了该期限,事例仍然未能得到审结,那么便有许多不同的可能性需要考虑。首要的便是公安机关有可能需要对强制性措施加以变更,例如由原来的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另外的可能是,由于事例所涉及的证据尚处于进一步收集完善阶段,因此有可能需要适度地延长办案期限。在此种情况下,您应该主动与负责事例处理的机关保持积极的沟通,以便随时了解事例的最新动态。与此同时,您必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相关规定,如保证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等。假如您认为负责事例处理的机关存在着超过法定期限而尚未结案的违法行为,您有权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他们进行必要的监督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然而,我们要明确的是,未结案并不意味着事例已经陷入停滞状态,而是可能正处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过程之中。
取保候审执行阶段是否停职要具体分析。若案情与公务职责无关,职业对案件调查无直接干扰,通常不用停职。但职业特殊可能对调查有间接或潜在影响,如公职人员涉重大职务犯罪,就可能停职。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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