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能确定已经拥有了充分而确凿的证据以进行定罪裁决。
此项举措,即取保候审,实则为一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其主要原因与考虑因素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可能涉及被判处管制、拘役乃至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预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此类情况下,采用取保候审可以有效预防实施这种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潜在风险性。
这仅仅是在特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当前形势适宜于对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相对宽缓的司法处置手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案件仍处于侦查以及审判的过程当中,相关的证据依然处于搜集与完善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否可以出国劳务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预期此类人员将无法获得出国劳务许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罪犯或被告人必须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明确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原居住地所在区域;
其次,若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内及时告知执行机关;
第三点,接到传唤时,务必按时出庭受审;
同时,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供词这类行为也都是明令禁止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怎么做不起诉
取保候审之后,事例是否会被提起公诉,这完全取决于案情的特殊性以及相关证据的充分程度。若存在证据缺失导致无法确立犯罪事实的情况,检察机关便可能决定不予起诉。其次,如果罪犯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且社会危害程度有限,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门槛,那么也同样面临着不起诉的风险。再者,假如犯罪嫌疑人自觉投案自首并完成立功事项,或者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并且该犯罪分子具备良好的忏悔反思效果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那他便可努力争取正式起诉。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积极配合司法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并且有权聘请律师协助收集有利于自身的证据资料,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的法律建议及申请,从而提高不起诉的成功率。
取保候审不代表有充分定罪证据。它是刑事司法强制措施,适用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情况,能预防社会风险。这只表明司法机关认为当前适合宽缓处置,但案件还在侦查审判,证据仍在搜集完善,一切还未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