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额度与罚金的金额并无直接的关联性可言。
具体说来,取保候审保证金应依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社会危害程度、案情的严重性及复杂性,以及可能裁量的刑罚轻重,再结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众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考量后所确定。
另一方面,罚金的数额则主要由管辖该案件的法院依照犯罪行为的情节加以判定。
通常而言,罚金的数额应该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对受害方所造损害之巨细等等,并兼顾罪犯缴纳罚金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有什么责任
取保候审担保人肩负着如下的神圣职责:
首先,他们需要对被保证人的言行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其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相关规定;
其次,如果担保人察觉到被保证人可能存在或已经实际出现了违背《刑事诉讼法》第71条所述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向执行机构汇报。
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被告应当完全遵守如下几项条款:
其一是未经执行机关的书面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在的城市或者县城;
其二是在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24小时内上报执行机关;
其三是需在受到传唤时迅速前往案发地点;
其四是绝对禁止用任何手段干扰证人的作证过程;
为了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各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被告遵循如下一项或多项纪律:
如限制其进入某些特定场所、限制与其指定人员的接触或者通信、限制其参与某类特殊活动等等;
同时,还要求将身份证件、驾驶证等出入境、驾驶证件上缴给执行机关保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并不代表着最终的刑事审判结果或刑罚。倘若检察机关的审查判决中决定对涉嫌犯罪者不予起诉,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形成所谓的“案底”。不予起诉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三个类别。其中,法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两种情况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被判定为构成犯罪,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案底”问题。然而,若属于酌定不起诉的范畴,尽管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依据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于刑罚,但检察机关仍然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此时可能会产生相关的记录,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将其视作真正意义上的“案底”。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对于具体情况的判断,还需要结合事例的性质、情节、证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取保候审保证金额度和罚金金额无直接关联。保证金要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社会危害、案情及可能刑罚、经济状况等确定。罚金由法院依犯罪情节判定,通常要考虑违法所得、对受害方损害等,还要兼顾罪犯缴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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