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规定天数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时长具有特定的规定范围。
通常情况下,若公安司法机关对已经被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士,经调查评估,认为其仍需进一步逮捕审理的,应在对此人进行拘留处理之后的三日内,联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此项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因此,从理论上讲,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有羁押期限吗
确实存在这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拟诉讼羁押期间最长期限可定为三十七天;
而在面临更严重的法律指控,即逮捕的情况下,其拟诉讼羁押期则需考虑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正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构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
若涉及到案情复杂且期限已满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案件,经查实后,承办法院及上级的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批准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三、刑事拘留有可能释放吗
在刑事拘押程序之后,确实存在着获释的可能性。所谓刑事拘留,是指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直接负责处理的事件,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遇到了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性地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然而,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并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的情节极其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不足以构成犯罪;亦或是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等等情况,那么就应该撤销事件,犯罪嫌疑人便有机会获得释放。此外,倘若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也必须在接收到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员。总而言之,刑事拘留后是否能够获释,需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
刑事拘留最长期限理论上为37天。一般情况下,拘留3天内须申请逮捕审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7天。对流窜、多次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查期可长达30天。检察院应在7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故最长拘留期为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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