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二审会加刑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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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和二审加刑没有必然联系。二审是否加刑,关键看新证据、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如果二审有新证据表明更严重的犯罪,或者一审法律适用有误,二审可能会调整量刑,导致加刑;反之,如果没有这些情况,通常二审不会加刑。所以,二审加不加刑,要综合很多因素来判断。
取保候审二审会加刑吗

一、取保候审二审会加刑吗

取保候审措施与二审法院是否对刑事案件予以加重量刑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

针对二审法院是否会对原有罪名进行加重量刑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因素,如是否有新的关键性证据出现、犯罪事实是否清晰明确以及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无误等等。

若在二审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证据能够进一步证实被告人为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或者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的错误,那么二审法院很可能会考虑对原有的量刑标准进行调整,从而导致加刑的结果;

然而,倘若以上所述情形均未发生,则通常情况下二审法院并不会对原判刑罚进行加重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取保候审二个以上保证人可不可以

在相关法律条例中,对于取保候审方面,明确允许提出者为其指派两位具有相应资格并符合法律要求的保证人。

该等保证人需具备如下各项所需条件:

首先,保证人与被担保的案件或当事人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关联性;

其次,他们需要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以便能够严格履行自己在保障被告人权益的保证义务;

再者,他们应当具有不曾受到警方或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力、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的保障;

最后,他们还应确保自身具备稳定的居所以及可靠的收入来源

关于此种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此条款之中,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设定了以下两项必备职责:

其一,监督被保证者严格遵循法规条例的明确规定;

其二,若察觉被保证者可能产生或已经实际实施违背法规条例的行为,必须立刻向有关执法机构进行汇报。

若保证人未能在得知此类情况后立即采取行动进行举报,那么他将面临罚款处罚,严重者甚至会因此触犯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二万元以下怎么判刑

取保候审与生效判决间并无必然的直接关联性。取保候审仅仅是一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程序,而并非判定刑事处罚的唯一依据或充分条件。在实际审判进程中,对一个事例的裁决需要全面考量其具体细节,这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以及被告人对于自身罪行的认识及悔过表现等等多方面的因素。若涉案金额在两万元人民币以内,首先需要明确具体的罪名类型。例如,盗窃罪诈骗罪等,这些不同的罪名对应着各自独立且不同的量刑标准。通常来讲,犯罪数额在一定范围内趋于小型化时,可能会在量刑判罚中体现出相对较为轻微的状况,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并由法院进行公正裁决。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同时附带适用缓期执行的情况。

取保候审与二审加刑无必然联系。二审是否加刑取决于新关键证据、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等。若二审有新证据证实更严重犯罪或一审法律适用有误,二审可能调整量刑致加刑;反之,若这些情况未出现,通常二审不会加刑。即二审加刑与否要综合多种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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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在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时:1.共同犯罪案件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
第二审人民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
第二审判决,延长缓刑考验期。但是,第二审人民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5: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辩护人,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重点要把握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258条中有关上诉不加刑执行时各种情形的规定、裁定生效后,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对其他
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第二审人民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审一审判2年,二审加刑2年,请问可以减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在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时:1.共同犯罪案件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
第二审人民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
第二审判决,延长缓刑考验期。但是,第二审人民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5: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辩护人,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重点要把握高法刑诉解释第257条,258条中有关上诉不加刑执行时各种情形的规定、裁定生效后,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对其他
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第二审人民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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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本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反诉当然也可以。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原理更多是依据法理学的理论,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提出的的反请求。反诉作为一个的诉讼,当然也适用本诉所拥有的属性,特征及程序,只不过它有自己的特征罢了。 反诉一般构成要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存在,也能够作为的案件由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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