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人员能不能构成贪污罪
在我国,公职人员若存在以下行为便可能触犯贪污罪:利用其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占、盗窃、诈骗或采用其他任何不法手段,将公有财产据为己有。
换句话说,假如某个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捏造虚假账目从而将公款私自截留的行为,便是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由哪些构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规定,国营企业职员失职罪设有以下四个重要构成要件:
首先,主体要件——该类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在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工作,担任管理者或职工角色的特殊人群,包括各级领导者以及普通员工。
其次,客体要件——涉案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则是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与管理机制,以及国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再次,主观要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过失。
此处强调,只有在其严重不负责任地为导致公司破产或遭受严重损失作出消极贡献,甚至是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此罪名。
最后,客观要件——涉案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在于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缺乏责任心,忽视了公司的重要性或造成了严重损坏后果,从而直接导致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面临破产危机,或者给国家带来严重损害。《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国有企业人员能不能构成贪污罪
在我国刑法体系之中,国有企业人员可能被视为贪污罪的加害人主体之一。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广泛,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群体,特别是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特设机构,如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都视同为国家工作人员。若职务上存在工作便利可供利用,并且犯有侵占、窃取、骗取或用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取和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那么贪污罪的嫌疑便不能忽视了。此处所讲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带来的便利条件。至于贪污的数额和情节等因素,它们将对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总的来说,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结合具体行为表现以及相关证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我国,公职人员若存在以下行为便可能触犯贪污罪:利用其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占、盗窃、诈骗或采用其他任何不法手段,将公有财产据为己有。换句话说,假如某个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捏造虚假账目从而将公款私自截留的行为,便是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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