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往往需要承担起关于自身资产真实情况及其关联讯息的相应责任。
以公正技术指导下扁平化核算债权债务关系为宗旨,其主要的功能就是要保护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因此,债务人必须忠实地向债权人披露有关资产的详细信息,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资产类型、数量、价值以及所有权归属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若有债务人刻意隐瞒、迁移或者破坏本应用于清偿债权人债务的资产,这类行为将可能受到法律追责并付出沉重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的如何表决
根据法律法规,在未经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债权人会议决议应得到出席该次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超过半数的支持,同时其所表达的利益应占据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至少二分之一以上。
然而,若依据破产法案中的其他特别条款进行调整,则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会议的各项决议都将对所有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三、破产清算债务如何追讨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债务的追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来执行。首先,破产债务人务必要积极地将各类债权及时向破产管理方进行申报,并且需保证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债权申报资料。在破产清算阶段,债务的清偿次序有着明确的法定规定。当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完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后,剩余部分将会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第一,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等;其次,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了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最后,才会轮到普通破产债权。若对破产管理方确认的债权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异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够得到全额的清偿,而是常常会采取按比例分配的方式。
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需如实报告资产详情,确保各方权益。债务人应全面披露资产的类型、数量和价值等信息。若隐瞒、转移或破坏资产以逃避债务,将面临法律追责和严厉后果。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