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有没有案底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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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但被判定为介绍卖淫罪,就会留下案底。案底其实就是犯罪记录。因为介绍卖淫罪属于刑事犯罪,所以一旦经过法院裁决认定有罪,相关信息就会被详细记录在案。这会对涉事人员的职业生涯、信用状况等方面造成很大的影响。
介绍卖淫罪有没有案底

一、介绍卖淫罪有没有案底

一经判定为介绍卖淫罪行,势必会留下案底。

案底通常所指的便是犯罪记录。

由于介绍卖淫罪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一旦经过法院裁决认定有罪,其相关信息便会被详细记录在案。

这无疑将对涉事人员的职业生涯、信用状况等诸多方面带来深远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介绍卖淫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在刑法中,对于犯有介绍卖淫罪的罪犯,其应受到的法律制裁为:

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还可能会面临罚金处罚;

若是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将面临至少五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而若涉及到的是单位的主要责任人,那么在他们犯有同种罪行时,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即依法从重惩治。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凡是引诱、容留以及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犯罪分子,都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并处罚金;

倘若情节比较严重的话,则依据法律规定,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同时依旧要承担罚金。

此外,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那些在旅馆业、餐饮业、文艺娱乐产业、出租车行业等单位工作的从业人员,若是利用手中职权,组织、强迫、引导、收容和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也同样需要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和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前述各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触犯了上述罪行,亦应当受到比普通员工更严格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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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介绍卖淫罪立案判刑多少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对于介绍卖淫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标准,其裁量范围划分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管制,并辅以罚金作为惩罚手段;而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则将面临五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惩戒处罚,同时仍然需要加以相应的罚金的附加罚则。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相关判处年限将会根据涉案当事人的犯罪情节之严重性而有所不同。例如,参与介绍卖淫的人数、实施此类行为的次数,和是否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等等,这些都将被视为重要的量刑考量因素。另外,如果涉及到诸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在此基础上进行量刑也是完全合法并且符合程序要求的。若您对此仍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获取更为具体的信息,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与指导。

一经判定为介绍卖淫罪行,势必会留下案底。案底通常所指的便是犯罪记录。由于介绍卖淫罪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一旦经过法院裁决认定有罪,其相关信息便会被详细记录在案。这无疑将对涉事人员的职业生涯、信用状况等诸多方面带来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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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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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行为人以经营按摩店、足浴中心、休闲屋的形式设立专门或主要进行卖淫的场所,后以主动招募或积极允许的方式收容卖淫人员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对此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笔者认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查明行为人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卖淫是一种非法行为,除非是大型的犯罪集团,一般组织卖淫者不愿通过合法的途径设立正规的经营场所。
而由于容留卖淫是一种次要的辅助行为,收容者一般会通过工商登记成立合法的营业机构,一方面从事正当合法的行业,另一方面以此掩饰其进行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行为。
其次,审查行为人的经济管理方式。组织卖淫与收容卖淫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卖淫人员进行组织、控制。
由于容留卖淫的行为人不对卖淫人员进行组织、控制,其为在卖淫活动中渔利,行为人一般会要求卖淫人员在收取卖淫所得后按既定条件直接向其支付现金,否则卖淫人员离开后将难以获得利益。
组织卖淫则相反,由于卖淫所得收入由组织者支配,组织者在经济管理上往往会制作台账,对卖淫人员的卖淫次数、非法所得数额进行登记,以便分配违法所得并监管卖淫人员的卖淫活动。
最后,查清卖淫、嫖娼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卖淫人员的陈述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对其进行组织、控制的关键,不需絮说。
由于容留卖淫的行为人一般不干涉卖淫人员的具体卖淫交易过程,所有嫖娼人员的陈述同意能直接地反映卖淫人员与收容人员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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