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行为属于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种,它的基本特征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权人和保管者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行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例如,通过殴打、捆绑、恐吓等方式,使受害者无法进行有效抵抗或失去抵抗能力,进而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便可视为构成了抢劫罪。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类似于在街头持刀威胁他人交付财物,或是在偏僻之处捂住行人嘴巴并抢走其背包等行为,这些都属于典型的抢劫罪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什么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一、以下几种行为均被视为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以虚增利润,并将这些虚假利润用于分配;
2、通过虚构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把自己的出资从公司中抽出;
3、运用所谓的关联交易手段,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转出;
以及4、采取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且足以让其从公司无偿获取资金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是公司注册完成之后,某位股东在不动声色地退出其所投入的资金,但依旧保持着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额的一种违背诚信原则及违背法律法规的欺诈性违法行为。
其中,涉及到的范畴包括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以及抽逃股东出资的行为。
前者无疑为非法活动,该行为侵害的不只是公司自身的利益,更有可能破坏公司与外部相关人士的合作关系,比如公司的债权人。
因此,法律对此行为明令禁止,情节特别恶劣者甚至会触犯刑法。
三、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罪,则是对待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而言的。
这类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他们没有按照既定要求向公司缴纳相应的货币以及实物资产,或者没有转移应有的财产权利于公司名下。
这类人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正式运营以后抽走自己的投资款,并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构成此类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什么行为属于涉黄
涉及到卖淫嫖娼的违法活动多样性较多,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对淫秽货物的制作和复制,对其制品的出版、贩卖和传播,比如那些充满性挑逗意味的书籍、电影、录像带或者图片等等公众场合的不受欢迎的淫秽示众表演,其实施者无论是否意图营利都应视为同谋;那些具有诱惑、强迫性质的,引导并留在场所内,亦或是为他人介绍此类服务的行为自然也都被纳入卖淫嫖娼的范围之内;同时,通过互联网络、移动终端设备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或传播各种淫秽电子信息和利用网络进行的淫秽直播等事件,也都属于我们今天要探讨的非法行为这一范畴之中。值得大家特别关注的是,这些有关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各种法律条款和规章制度,因此针对他们都会有相应的法律追究和制裁措施。
依《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其基本特征是非法占有目的,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强行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如殴打等使受害者无法抵抗而取财。生活中像街头持刀威胁交财物、偏僻处捂嘴抢背包等行为都属典型抢劫罪行径。抢劫罪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常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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