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检察院可以和解吗
减轻盗窃案情况下,检察院在特定条件下是有可能进行庭外和解的。
若犯罪行为所分担的责任相对较轻,犯罪嫌疑人展现出诚挚的忏悔之意,经过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并亲自致歉以期获得其谅解后,倘若受害人愿意自动和解,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可达成和解协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将有绝对豁免权,也不能保证他将永远不会面临法律的诉讼或处罚,检察院仍需在详尽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盗窃罪检察院不受理吗
当个体实施盗窃行为,导致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时(最起码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以上),将面临由当地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做出的刑事定罪与否决定。而对于这类盗窃罪的定罪,均须遵守以下四项基本标准:1.犯罪行为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时效期限;2.是否经过特别赦免令得以豁免刑罚;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亡;以及4.根据相关刑法规定,无需判刑或豁免刑罚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若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例如涉案金额较小且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较为有限,同时罪犯在归案后能够积极承认错误并承诺不重蹈覆辙,并且愿意主动赔偿损失及取得受害人的谅解(需提供正式的和解协议),那么这类行为可能会得到检察机关的酌情不起诉处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刑事追责都将被明确取消:1.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并不严重,不认为属于犯罪;2.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起诉时效期限;3.享有特殊赦免令得以免除刑罚;4.依刑法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进行告知或撤回告知;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亡;6.其它法律明文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盗窃罪检察院能撤诉吗
在特定的情境之下,检察机关有权撤回对相关事例的起诉。具体而言,倘若在事例的审查起诉环节中,发现涉案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并非由嫌疑人实施,抑或是犯罪证据存在严重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所需的条件,那么检察机关便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实质上就相当于撤回了对该事例的起诉。此外,若事例涉及到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例如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罪犯已经获得了特赦令从而获得了免予刑事处罚,这些也是导致检察机关有可能撤诉的原因。然而,值得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无论何时何地,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撤诉时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与标准,而非任意妄为。当检察机关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使得事例进入到了审判阶段,在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通常会更加审慎地考虑是否撤诉,并且需要具备充足的理由与依据,同时还需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
减轻盗窃案情况下,检察院在特定条件下是有可能进行庭外和解的。若犯罪行为所分担的责任相对较轻,犯罪嫌疑人展现出诚挚的忏悔之意,经过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并亲自致歉以期获得其谅解后,倘若受害人愿意自动和解,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可达成和解协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将有绝对豁免权,也不能保证他将永远不会面临法律的诉讼或处罚,检察院仍需在详尽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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