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具备后,开设赌场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有可能被判处管制刑罚的。
相对于其他刑罚形式而言,管制刑罚算是较为轻微的那一类。
若犯罪事实的情况并不严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不显著,加上被告时有悔过之意和积极改善自身行为表现等等,那么依法施加给他的管制刑罚就成为了可行的选择方向。
然而,实际的量刑判决必须结合众多犯罪因素进行深度分析和周全考量,其中包括犯罪涉及的经济损失数额、参与赌博的人员数量、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罚金数额计算是什么样的
罚款的起始额度分别设定为成年犯罪者承担一千元人民币的惩罚,而针对未成年罪犯则降低至五百元人民币。此外并没有明确规定罚款的最高限额。这意味着,该金额将由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视赌资、非法所得之多寡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在司法实践中,罚款的数额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状况息息相关,涉案金额越高,罚款的金额亦相应越高,大致呈现出正比例关系。同时亦会参照被告人自愿认罪以及退还赃款等情节,可依法适当给予减轻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开设赌场罪中的工作人员怎样处理
针对构成开设赌场罪刑责关系中的工作人员,依据其所发挥的作用及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程度通常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置。若工作人员系赌场组织者、管理团队成员或是重要参与者,极有可能被判定为主谋,须负担相应更沉重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倘若工作人员仅仅是受邀加入赌场,执行诸如发牌、收款等单纯日常业务,则可能被视为从犯,需承担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在审判环节中,对于此类人员的处理还需要考虑多重因素,其中包括他们是否事先知道这是个赌场、是否直接参与了犯罪、参与犯罪的程度以及是否具有交代案情或协助破案的诚意与实际行动表现。至于具体的裁判尺度和刑期,应依照具体案件的事实背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开设赌场罪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判处较轻的管制刑罚。若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且被告有悔过表现,管制成为可能选项。实际判决需综合考虑经济损失、参赌人数及主观恶意等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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