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中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须先行审视当事人之间有无预先订立之约定事项。
若无可供参照执行的约定内容,则法院将依据客观事实与证据,就相关财产价值进行自由裁量并作出合理判决。
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各方对于贷款还款形成共担合意,则需由不动产产权备案人向对方支付按照共同偿还贷款的实际金额及所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费用。
另外,如果双方均希望拥有该套房产,法院将会权衡和分析双方的经济状况、实际购房需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此为基础谨慎确定房屋的最终归属权。
而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提供相适配的物质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按揭房离婚如何分财产
我们在这里为您详尽说明,夫妇中的一方在结婚前以其自有资金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在婚前已办理只属一方单独所有的房产证书。
若这名配偶婚后仍与其他成员共同承担还贷责任,那么在此情况下他或她的房屋应被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并非家庭共有财产。
当这对夫妇决定离婚时,另一方并不能因此主张分割此房产。
然而,对于参与还贷的配偶一方,他们有着权利要求他或她的伴侣赔偿自己所偿还贷款的其中一部分,同样也包括其在这段时间内由于房价上涨而产生的增值部份。
另外,如果丈夫或妻子在结婚前已经用个人资产购买了房屋并且按揭贷款,然后在婚后才取得了房产证,那就意味着这份按揭房将会是该名配偶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在离婚时不会被视为家庭共有财产来进行分割。
但是,仍然有权利要求这名配偶赔偿其在婚姻期间所偿还贷款的其中一部分和相关房屋价值的增加部分。《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三、按揭房离婚时怎么处理
涉及到按揭房屋在离婚期间的适当处理,需要予以充分考量的关键因素主要有:第一,首要关注的是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也就是看该房产所有权名义上属于何人所有。倘若该房产所有权名义上归属于某一方当事人,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承担的贷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反之,如果该房产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双方当事人共有,则通常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必须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及各自的经济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决定由其中一方当事人获得房产所有权,同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总而言之,对于按揭房屋的处理问题,其复杂性不言而喻,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诸多相关因素。
离婚案中分割按揭房产,先看有无约定,无则法院依事实裁决。婚姻期间共担贷款,产权人须补偿对方还贷及增值部分。双方欲留房,法院考量经济、需求等因素定归属,获房者需给予对方相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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