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明知和获利怎么判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中,如果相关人员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实施不法行为,却依然对这些人给予援助,那么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将被判定为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且还可以同时吊销有关人员的刑事处罚金。
然而,若此类违法者有获利现象存在的话,则该情况将会被视作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而这通常也意味着他们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惩罚。
当然,具体的判刑结果还需要全面评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所带来的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例如,如果违法者通过提供帮助获取了较大数额的利益,且其行为又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明知和不明知怎么判断
何谓“明知”与“不知情”在帮信罪中的判定:
1.明确知晓并非必须以双方犯意沟通为基础。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理论体系中,“明知”被定义为责任要素中的故意行为,其既包含认识因素又包括意志因素。
具体而言,“明知”属于认识因素部分,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前置条件。
在理解方面,“明知”既包含了实然层面的知情,亦涵盖了可能存在的知情;
其中前者被称作确定已知,后者则含有推定容许之可能性。
2.“明知”所涉及的范畴仅限于基于常识性推断或许能获悉的事实信息。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对于明知的理解应当严格限定于基本的认知范畴内,仅限于在整体环境之下公开的或可以被推断出的事实情况。
有学界专家持此观点,认为本罪规制的事项具有广泛性和平等性,为了避免责任主义地扩大适用范围,唯有当行为人深度介入到特定案件之中时方才对其实施严厉惩处,因此本罪的“明知”并不包括可能知晓的情况,而只能是确切已知的事实。
3.“明知”并非意味着有关事实情况有明确界定或必须明确指出,而是基于一种合法性的价值评判原则。
在另一方面,我们亦无需纠结于“明知”所指向的事实内容为何种特定的事实信息。
依照部分共谋定罪理论,只要协助者与主要罪犯之间存在着具体实际上的因果关联,便可以被视为共同犯罪行动。
若按照该方式来进行判定本罪的话,那么设立单独设立该罪名的必要性便不复存在,只需以共犯身份加以惩处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明知的情况下不起诉会怎么样
若在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即“帮信”)事例中,因被告方在行为发生时已知晓情况下却未被起诉,这便代表了检察机关经过严谨审慎的审查后,得出结论认为的,犯罪嫌疑人行径固然构成犯罪,然而综合考量多种要素,诸如犯罪情节较轻,具备法定的从宽或减轻处罚情节等等,故决定不对该事例提交至法院进行审判。在做出不起诉裁决之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意义上将不再被视为有罪之人,因此不会遭受刑事处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被全然否定或者忽视,相关的违法记录或许仍将保留。与此同时,不起诉裁决亦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用状况、职业生涯发展等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具体的影响程度则取决于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帮助者,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附加罚金。获利情况加重处罚考量,影响量刑。具体刑罚视行为性质、后果严重性而定,严重社会影响和高额利益将导致更严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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