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三十日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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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方式是有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简单来说,就是以自然日为单位来算,从公安机关正式向犯罪嫌疑人宣布被拘留那天开始,到第三十天结束,首尾两天不算在内。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那么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是期限的截止日期。
刑事拘留三十日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一、刑事拘留三十日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关于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方式值得我们注意。

具体而言,该期限应以自然日为基本单位,自公安机关正式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其被拘禁之日起计算,直至第三十个自然日截止。

在此期间内,首尾两日均不纳入计算范围之内。

如果该期最后一天恰逢法定节假日,那么应当将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该期限的终结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及其计算】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三天可以放出来吗

有关释放在通常情况下是相当困难的。除非被告人无法满足应当被拘留逮捕的条件,抑或是依法提出了申请并获得了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规定的第六十七项内容,当公检法等相关机构在面对以下特定情形时,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操作:(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2)如果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场景;(3)对象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同时怀孕或正在哺乳子女的妇女,同样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4)倘若羁押期间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那么也需要进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三天怎么延长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事拘留,其延长需遵循合法性的要求。一般而言,当出现特定状况时,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相应延长一至四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在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之前,公安机关应在原拘留期限届满前,向检察院提交延长拘留期限的申请,同时附上相关事例的详细资料。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将进行全面审查,并最终做出是否批准延长的决定。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的延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且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作为支撑。

关于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方式值得我们注意。具体而言,该期限应以自然日为基本单位,自公安机关正式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其被拘禁之日起计算,直至第三十个自然日截止。在此期间内,首尾两日均不纳入计算范围之内。如果该期最后一天恰逢法定节假日,那么应当将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该期限的终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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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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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所以刑事拘留第一日计算在内吗,在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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