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侵犯哪些客体

最新修订 |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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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在这个罪中损失了很多,他们的财产权利被侵犯了,而且国家的金融秩序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犯罪分子用各种手段骗走了大家的钱,还让金融市场变得不稳定,这对大家都没好处。所以,我们要小心防范,别让犯罪分子得逞!
集资诈骗罪侵犯哪些客体

一、集资诈骗罪侵犯哪些客体

在本罪中,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构成了复杂的双重客体。

首先,犯罪分子运用各种欺诈手段非法获取并占有着社区参与者所提供的财产资金,这无疑侵犯了这些人的财产权利。

其次,此类行为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构成了严重挑战,助长了金融市场泡沫现象的滋生,从而直接阻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顺利和健康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集资诈骗罪会被判死刑

由于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而并不包括死刑,因此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当事人不可能被判处死刑

首先需要介绍的是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所示:

1.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额度达到较大规模的,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附带罚金处罚;

2.对于受害者损失极大或存在更加恶劣情况的案件,将判定犯罪嫌疑人支付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同时还将受到罚金、财产没收等附加处罚;

3.如果单位触犯本罪名,将承担罚金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涉及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点需要注意的是,所谓集资诈骗罪,特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并且额度达到较大规模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量刑怎么判

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刑事责任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犯罪金额在较小范围内(即“数额较大”)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若犯罪金额达到巨大标准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而对于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至于普通诈骗罪,其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犯罪金额、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具体而言,当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一定规模时(即“数额较大”),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款;若数额进一步增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而对于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

在本罪中,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构成了复杂的双重客体。首先,犯罪分子运用各种欺诈手段非法获取并占有着社区参与者所提供的财产资金,这无疑侵犯了这些人的财产权利。其次,此类行为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构成了严重挑战,助长了金融市场泡沫现象的滋生,从而直接阻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顺利和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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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集资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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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是侵犯集体利益还是侵犯集体利益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均如何认定案由原告A等13人均系被告某村民小组的村民,并且都在被告处依法取得了有关土地的承包使用权。2009年被告集体所有的田地被依法征用,并依法取得了相应的补偿款。然被告在没有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对该征地补偿款进行了分配,后原告A等12人只分得了其他村民补偿款8000元的一半,即4000元,另外1人分文未分。A等13人多次要求被告补齐差额,但都未果。原告A等13人无奈只能向提讼。判决: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经审理,该案应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因为该案是在征地补偿款取得后的分配过程中,被告对该征地补偿款进行了不公平的分配,少分给了原告征地补偿费,甚至不分给部分原告,最后使得原告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该案应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对于已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分配征收补偿费的,应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对于未发包的土地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不服提起的诉讼,或者承包人之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对承包地征收后的补偿费用分配不服引发的纠纷,则适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该案中A等13人均系被告某村民小组的村民,并且都在被告处依法取得了有关土地的承包使用权。因此当原告对于被告分配征收补偿费不均时提起的诉讼,应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律师说法:何谓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其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涉及个人补偿,只有土地补偿费事先归集体所有,然后由集体组织进行分配,因此争议最大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了。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就应该确定到底是哪一部分补偿费的纠纷,如果是前两部分,就应适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涉及个人纠纷等案由,而不适用侵犯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在该案中,当然双方争议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由于土地补偿费是以人民币的形式体现的,那此时我们在大方向上是应定债权纠纷还是物权纠纷或者其他纠纷呢笔者认为该案是物权纠纷。大家知道土地补偿费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对其所有权转移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其实就是土地权属变更的替代物,正如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其替代物的所有权当然也归农民集体所有。如要分配土地补偿费,凡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应享有同等权利。当事人的这项权利被侵犯,是对其物权的侵犯,因此,该案是物权纠纷。
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集资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通过了上文的介绍之后,相信大家此时也已经知道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两方面的,包括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要是犯集资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对罪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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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有什么
该罪名涉及的法益较为复杂,既会损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违反了国家对金融领域的严格监管规定。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欺诈手段骗取投资人的资金,这严重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益。此外,这种行为还会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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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集资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通过了上文的介绍之后,相信大家此时也已经知道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两方面的,包括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要是犯集资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对罪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逃汇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逃汇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客体要件
概述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根据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事项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大部分。
(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谓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谓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贪污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贪污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特殊形式罪的认定
1、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罪。
4、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罪论处。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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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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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贪污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特殊形式罪的认定
1、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罪。
4、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罪论处。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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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贩卖毒品罪的客体,目前我国刑法学者主要持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对毒品购销活动的管制正确认识贩卖毒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应从该罪的社会危害本质、相关刑事立法的价值取向以及其他构罪要件等综合分析判断。

一,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即最本质的社会危害,是行为人违反了毒品购销管理法规,进行“以毒换钱”“以毒换毒”等的罪恶交易,导致毒品的非法流通和蔓延,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二,我国刑法设立贩卖毒品罪,是依法惩治违反毒品购销管理制度的行为,与贩卖毒品犯罪的危害本质相对应的。

三,该罪主观要件以“明知毒品而贩卖”为直接故意,而非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因此,该罪的侵犯客体应当是国家对毒品购销的管理制度这单一客体。就具体的法律制度而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我国政府参加的有关禁毒公约。相比之下,本罪若以“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复杂客体论,则不仅不符合贩卖毒品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与刑法价值取向相悖,造成实践中对贩毒行为的打击不力。

一,毒贩尽管明知大量吸毒会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但其贩毒目的并不是危害他人的身心健康。

二,我国刑法将“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作为贩卖毒品罪惩治范围,说明对该毒品的真实用途以及是否确实对他人身心健康造成危害,并无刑法上的要求。因此,以复杂客体论,无疑将贩卖毒品这一刑法上的行为犯,人为视为以行为加危害结果的实害犯,有违立法初衷。

三,从毒品自然属性而言,虽然具有一定的毒害性,但无可否认毒品本身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合理控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使用,则是正常的药品,具有缓解病痛的功效,只有在长期依赖、大量吸食后,才会造成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的危害后果。因此,若将“公民身体健康权”作为该罪客体之
一,则一些零星贩毒以及用于治病或其他非毒害性吸食用途而非法出售毒品的贩毒行为,均因无法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危害后果而不能以贩卖毒品犯罪定罪处罚,这显然是人为缩小了贩卖毒品罪的范围,也不利于有效遏制毒品的非法流通,也是与我国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完全不符。
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
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
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贿赂等)的继续。
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
一是调查难。
把 “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
二是取证难。
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
三是追赃难。
由于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一些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40%以上,企业所得税也达25%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转移到那里的赃款仅纳税方面的损失就十分可观,即使通过种种途径最终追回了赃款,也所剩无几了。
四是定罪难。
一些已经案发的分子有很大一部分赃款被其利用洗钱行为隐藏起来,造成重罪轻判。立案后从职务犯罪嫌疑人家中收出与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巨额现金、存折、贵重物品,是能够证明其贿赂行为的重要犯罪证据,即使难以一一查实,至少也构成“”。但随着洗钱“水平”的提高,那种家藏金山银山的越来越少了,即使发现了,但能拿出“说法”的情况越来越多了,连“”也无法指控。可见,洗钱犯罪也严重妨害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得有案难破、有罪不判、重罪轻判、漏罪等司法非正常现象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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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面就是集资诈骗的犯罪客体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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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表现
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主观能动性
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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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国家集体财产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吞国家集体财产构成犯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二、法律规定侵占集体财产罪,即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2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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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具体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罪要求犯罪主体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上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标准。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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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客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主体要件。对象主要是成年人,年满16周岁即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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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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