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开设赌场罪中担任主要角色的被告来说,他们很有可能会面临着财产被没收的判决。
由于主犯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给社会带来了较为重大的危害,因此法律往往会根据案情严重性,依法做出没收财产的决定。
然而,关于是否进行财产没收以及没收的具体范围与程度,则需要全面地考虑到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所产生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的认定界限是怎样的
所谓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其含义是涉及到设立并经营赌博场地,投放赌博器具,从而促使他人在该场所内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利润的整套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其主观动机上表现出明确的有意为之,而且需要以获得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
在犯罪客体的层面上看,开设赌场的行为破坏了现存健康的社会管理体系。
从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来看,此类犯罪包含了聚众赌博、以此非法手段谋生以及开设、经营赌场等多种行为方式。《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开设赌场罪怎样算协助
涉及开设赌场罪中的辅助行为,通常是指直接向实施这一犯罪行为的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以确保赌场得以顺利运作。例如,为赌场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布置合适的场地环境、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积极招徕参赌人员、执行赌场巡逻任务以及负责赌场财务收支的监管等。上述的辅助行为必需与开设赌场的主旨犯罪行为保持紧密的联系,并对赌场的设立及其持续性运转产生了实质性的推动效果。在甄别这些辅助行为类别时,我们将全方位地考量行为人和其动机、行为举止、参与程度以及最终所引发的结果等多重因素。若行为人为明查他人开办赌场事宜而积极投身于辅助工作,即便他并非赌场的主要组织者,也有可能被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开设赌场罪中,主犯因行为恶劣、社会危害大,很可能面临财产没收判决。法律会依据案情严重性依法裁决,但没收与否及范围需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多因素,确保判决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