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诽谤罪之立案标准时,并非仅根据作品的转发次数单独作出判断。
需关注的关键要素主要包括诽谤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
在通常情况下,诽谤言辞的恶劣性质、对受害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程度及该言论的传播覆盖面等综合因素都应被详加考虑在内。
倘若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的次数达到了惊人的五千次以上,或者其被转发的次数超过了五百次,则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的标志。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诽谤罪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在法律范畴中,犯下诽谤罪者须承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例规定: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恶意诽谤,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
然而,并非所有捏造事实上的诽谤行为都能构成犯罪,只有当这种行为涉及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情节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捏造事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严重损毁;
3.捏造事实对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诽谤行为最终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甚至使得受害人走上绝路等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诽谤罪需要指认现场吗
在司法实践的层面上,对于诽谤这一类事例而言,通常并不需要明确的指认现场。对于诸如盗窃、抢劫等这类特定犯罪行为所涉之相关事例,往往才会采用指认现场的方法进行调查取证。而诽谤罪这个概念,重点关注的是言论的内容、传播的方式以及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受害者的名声所受到的实质性的损坏。因此,在对诽谤罪的调查和审判环节中,更为重要的是凭借各类如书籍、物品、目击证人陈述、电子数据库等类型的原始证据,以确定犯罪的实际情况。然而,特定的调查手段或者程序之需否,须依赖于事例的具体性质和司法机构作出的判断。
诽谤罪立案不单凭转发次数,更重情节严重性。需综合考量言辞恶劣度、对受害人影响及传播广度。若诽谤内容被浏览超五千次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通常视为情节严重之兆,但判断仍基于多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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