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要符合什么条件
在满足以下一系列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应属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等情况之一;
其次,如果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数额超过有期徒刑,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次,若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同样也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只要确保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即可;
最后,若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六个月过后问题大吗
一、犯罪嫌疑人仍存在被收监之可能性。
取保候审此项措施,原本是对刑事诉讼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但是,若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违背相关取保候审条款,则必须取消此项措施,重新将其收押于监狱之中。
此外,若是经过法院审判之后,未对被取保候审之人施以缓刑,那么法院仍有权决定是否对取保候审被告人进行抓捕,然后将其收押执行刑罚。
二、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行结束。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实践过程中,针对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理工作均不得有所间断。
针对那些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因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期限已满而无法继续执行之人,应立即解除其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各项权利义务。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时,必须及时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及其有关单位知晓。《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几日内必须交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期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固定的天数范围。然而,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之后,向涉嫌犯罪的人员或者其亲属发出缴纳保证金的通知,并要求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缴纳。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保证金金额将根据事例的具体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被取保候审人自身所面临的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确定。在缴纳保证金之后,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有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没收。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待取保候审期届满之时,保证金将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退还。
取保候审适用于:1.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者;2.罚金远超有期徒刑且不危害社会者;3.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或哺乳期,且不妨害社会者;4.审判中羁押期满未结案者。以上情形,在确保无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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