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惩罚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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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可不是惩罚,而是公安和检察院在办案件的时候,针对紧急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自由的措施。这样做是为了让诉讼能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逃跑或者破坏证据。这个措施的执行有很严格的期限和条件呢。
刑事拘留是惩罚吗

一、刑事拘留是惩罚吗

刑事拘留并非惩罚措施,而仅仅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对特定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期间,面对法定紧急状况时采用的一种暂时性剥夺犯罪嫌疑人或重大嫌疑人员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同时防范犯罪嫌疑人逃逸销毁证据等行为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具有严格的期限和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否判刑

刑事事件处理中,刑事拘留并非必然伴随着对嫌疑人的判刑。刑事拘留实质上是一项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畅运转的刑事强制手段。被实施刑事拘留,仅仅说明了国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该嫌疑人持有涉嫌犯罪的怀疑态度,然而,涉及到判断嫌疑人是否应被判刑的问题,还需经历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取证、检察院的严格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公正审判三大环节。若经上述三方机构的共同努力,证实嫌疑人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犯罪指控,那么嫌疑人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即不会被判刑。反之,倘若证据确凿无误,足以证明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接受刑事制裁,那么法院将会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有罪判决。总而言之,刑事拘留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无法直接与判刑画上等号。

刑事拘留非惩罚,乃公安、检察院在案件调查审理中,针对法定紧急情况,采取的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潜逃、毁证。此措施执行有严格期限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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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多数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问题上不存在刑期的折抵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问题是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的,这一特定条件是:首先,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予处罚;第二,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刑律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这一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予行政处罚,而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律,司法机关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第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只有以上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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