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没有终止
取保候审之态势并非始终如一,存在着诸多终止的可能性。
例如,若发现在取保候审期间被视为被告人的人士未能引起刑事责任的考究需求,或是取保候审所订定的期限已然届满,且案件已顺利完结等等情形,皆有可能导致取保候审的终止事宜发生。
又比如,若案件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最终得出明确的处理结论,亦或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之人触犯了相关规定,同样可能引发取保候审的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要缴纳多少保证金
在做出取保候审这一重要决定时,决定机构应该仔细权衡众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确保诉讼程序正常运行所需的保障力度,被取保候审人员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所涉及案件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节,可能判处刑罚幅度的高低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财务状况等等方面。
最终的锁定,应以保证金的金额为准。
而作为提供保证金的一方,须依照规定将保证金款项转入执行部门指定的特定商业银行账户之中。《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三、取保候审有肾病综合征法院怎么判
关于取保候审与最终的法院判决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的关联性,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话题。毫无疑问,法院对事例所做的判决主要会以事例的实际情况、证据的收集及分析,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标准为依据。虽然肾病综合症可能并不被视为构成定罪或量刑的直接因素,但是它却可能在量刑过程中被视为一种可以酌情考虑的因素。例如,如果被告所涉及的罪行相对轻微,并且他展现出了深刻的悔过之意,同时积极地配合调查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结合他患有肾病综合症的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会在量刑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力度。然而,当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可信,罪行严重之时,肾病综合症绝非减轻罪责的唯一关键。因此,最终判决的结果将取决于整个事例的复杂程度以及适用法律的具体细化规定。
取保候审状态多变,多种因素可致其终止。若被告人无需再究刑责、取保期届满且案件终结,均可能终止取保。此外,案件经侦查、起诉、审判后结论明确,或被取保人违反规定,亦会触发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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