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需要赔钱吗
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作为被告人理应必须承担相应的金钱责任。
故意伤害他人生命健康并非仅需承受形式上的法律制裁,同时还应对受害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民事性补偿。
其赔偿的范畴通常涵盖了受害者由于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各类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以及交通费用等。
此举既是对于受害者的有力弥补,也可以被视作被告人减轻自身罪行、争取获得从轻判决处理的有效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导致他人死亡的犯人如具备特定条件,则可申请获得假释。
这其中又分为以下几个具体条件进行具体分析:
(一)首先是判定犯人所处的刑罚及身份条件。
凡被宣告有期徒刑者、无期徒刑者,且属于屡犯并由于故意杀害行为、强奸行为、抢劫行为、绑架行为、纵火行为、爆炸行为、投下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性行为以及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活动,被判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不被允许予以假释。
(二)其次是分析法定的实质条件与刑罚执行时间条件两个方面。
犯罪分子应认真遵守监视监管规定,真心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后悔自新的良好迹象,并且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是考察法定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仅适用于已服役期满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举例如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已满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而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服役十三年以上。
只要他们能真诚地遵守监狱规则,接受教育改造,肯定有悔罪自新之意,同时也没有再犯罪的风险,便可向司法部门提出假释申请。
(三)当然,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累犯以及由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重大危害性活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活动,被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绝对禁止假释的。《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故意伤害罪认定需要的证据包括哪些
在对故意伤害罪进行定性判断时,通常需要以下几种类型的具备充分证明效力的证据作为支撑:
首先是涉及物证方面,比如能够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真相的凶器、作案工具等主观化的涉案实物;其次,对于任何一个刑事诉讼程序来说,书证都是必备的要素之一,而在故意伤害罪的事件中也不例外,此类证据主要涵盖与事件相关的书信、病历、诊断证明等一系列书面化的信息来源;再次是证人证言,这部分指的是那些亲眼见证事件整个发生过程的证人所提供的言辞证据;接下来是被害人陈述,它强调的是受害者本人对于受伤害的具体经过以及伤势发展情况进行的具象化描述;再者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这部分主要是嫌疑犯对于其所涉嫌的犯罪行为或事实进行的自述或者抗辩;最后是与评估相关的鉴定意见,例如在伤情鉴定环节中,通过科学的手段确定伤害的严重性和本质属性;除此之外,还包括对犯罪现场的详细勘验、检查、辨认以及官方的侦查实验等各种文字、影像资料的记录;同样重要的还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类现代科技元素的表现形式,如监控录像、通讯记录、短信等一切与事件情况息息相关的电子化材料。这些证据需要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使其互相验证以保证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同时必须满足法定的构成犯罪的各项要素。
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应承担金钱赔偿,不仅限于法律惩罚,还需补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如医疗、护理、误工及交通费等直接损失。此举既弥补受害者,也是被告人减轻罪行、争取从轻处理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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