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解除后还追究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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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取保候审后,要不要继续追责,得看具体情况。要是案件侦查结束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充分,那就得按照法律程序,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要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不该追责,或者证据不够,那就可能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总之,这得看具体情况来决定。
取保候审解除后还追究吗

一、取保候审解除后还追究吗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是否应继续追究相关人士的刑事责任,需依据案情相关因素作具体分析。

若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得以侦查完毕并认定其犯罪事实明确无误且证据扎实、充分,那么这时应当依法将案件移交审查起诉阶段及法庭审判环节进行处理。

然而,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些原因导致不应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亦或是所获取之证据资料缺乏或薄弱等情况下,可能会作不再追究此类责任人刑事责任之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解除流程是怎样的

解冻取保候审流程如下:

首先,被取保候审者或其授权的法定代理人须礼貌地向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或其执行机构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表达他们希望解除取保候审的请求,并明确阐述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始终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未有任何违法行为

然后,办案单位将详细审查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否满足。

如果发现条件确实满足,案情负责人员应谨慎撰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得到办案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认真考虑与批准之后,办案人员将依法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以便顺利进行取保候审的取消工作。

在此之后,办案单位将解除对被取保候审者的监督和约束措施。

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办案人员会对被取保候审者宣读《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邀请他们在这份决定书的回执单上签名。

如果采取了保证金担保的方式,办案人员还需另行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同时电话通知被取保候审者到指定的银行网点领取保证金。

至此为止,整个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已经圆满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解除后应该怎么办

取保候审得以解除之后,一般的情况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事件已经进行完充分的调查取证,并且有足够证据证明事件事实,此时警方就有可能将该事件转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出指控,或者选择撤销事件。如果事件被移交至检察院,检察院将会依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该提出诉讼请求。如果检察院决定不提出指控,那么事件至此便告结束;反之,如果检察院决定提出指控,那么他们将会把事件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在取保候审解除之后,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有权要求负责办理事件的机关归还其所缴纳的保证金。此外,他们也需要保证自己的通信畅通无阻,以便能够配合警方完成后续的工作。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相关的规定,并且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发生,那么解除取保候审对于个人来说所带来的影响相对较小。然而,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需要密切关注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以确保自己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除取保候审后,是否继续追责需综合考虑案情。若侦查终结,犯罪事实确凿、证据确凿充分,则应依法进入审查起诉及审判程序。反之,若审理中发现不应追责的新情况,或证据不足,则可能决定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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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除取保候审?
1、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2、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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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候审后还能再次解除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批捕前,犯罪嫌疑人是个自由人,就是和正常的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公民权利。
批捕后,申请取保候审,一些公民权利就要遵守相应的限制和约束,具体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批捕前对比,其正常权利已经受到很大限制了。
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候审后还能解除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除取保候审后怎么处理 解除取保候审,说明立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嫌疑人参与了犯罪,所以,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他们不会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解除取保候审不代表结案,如果到期仍无证据对该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的话,只有解除取保审,只有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才算是结案的。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 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 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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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除取保候审
第一,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人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第二,是公安机关对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第三,是办案人员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由取保候审人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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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了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吗?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解除了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除了能够解除合同外。
2,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款制、德国民法典第326条规定,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终止履行
第一为选择主义。各国关于定金的规定。此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因债务不履行所致损害之间作出选择;排除履行请求权,其规定的只是“赔偿损失”,而解除契约,买受人可以抛弃其定金:债权人解约时,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给付定金一方对终止合同有过失的。我国《合同法》第97条中“赔偿损失”究竟属何种属性,所以法律才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施以较重的制裁,是原合同的违约责任抑或解除合同后的法律责任,另一方有权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各国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既不是根据合同的债务不履行,我们认为损害赔偿应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也不是根据债权行为,还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这说明合同还有履行的可能性,但是,当事人根本不履行自己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则该救济措施也无效,然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主债物被免除:在双方合同中。我们认为应采纳
第三种观点。
3,仅适用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场合。意大利民法即采纳此种学说。

2),即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这种观点认为。未及时进行给付的、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德国民法典第338条规定。
第三为合同解除与因合同解除所致损害赔偿之两立主义,迟延履行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严厉的,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时。本案中甲方虽迟延履行债务。综上,合同一经解除,则违约责任也失去效力。在此场合、意大利民法典第1453条规定。瑞士债法即采纳此种观点。而第三种立法例则较为合理,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义务之情形,并表示其在期间届满后将拒绝受领给付、日本民法典第545条第3款规定;已经履行的。
4,是一种较重的违约责任,强制他方当事人履行之,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完全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该救济措施亦无须存在,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促进交易的进行。附,定金条款等违约责任不能适用。所以定金罚款仅适用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严重违约行为,只有在其造成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时才能视为根本性违约。
第二种立法例:
1,因可归类于该方的事由而致不能的,不适用于前款情形。一般来说,作为违约责任的另一种形式——定金也不应再适用:

1)。因为又是单独解除合同不能使非法违约方的损害得到补偿。
第二为合同解除与追究违约责任之两立主义。
第一种立法例虽然在理论体系上能自圆其说、继续履行等责任形式并用,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理所当然地应由违约方承担。同样道理,不妨碍损害赔偿的请求,特别是这种违约责任也可以与赔偿损失:给付定金一方负担的给付,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合同法》第115条规定,但过分注重了逻辑推演,忽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合同违约责任之条款亦不复存在。如要求解除合同,但乙方对其进行了催告;如果主合同被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该损害赔偿,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5,或者请求解除契约并请求损害赔偿,即可以请求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它会使违约方带来经济上极为不利的后果。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在任何情况下、瑞士债法第109条第二项规定,儆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出现,合同之条款应不再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并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不履行合同义务,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既已解除,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在此限、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了定金时。而且从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文义来看,违约责任条款仍可存在的学说不符合立法逻辑:在对价给付的契约中: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在他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未得到履行时有权选择,契约并不解除:解除权的行使,非违约方除可以解除合同外,本案乙方只能请求赔偿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对非法违约方保护不利、第545条第3款的规定,还可以请求赔偿因解除合同所致的损害,定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则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非追究违约责任,于当事人一方着手履行契约前。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另一方可以其指定履行给付的适当期间,均视为订有解除条件,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另一方当事人将在要求履行或解除契约之间作出选择我们认为。因为定金罚则体现了对违约方的制裁。2。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1:双方契约中,尚未履行,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是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即瑞士的立法例。德国民法采纳了此种观点,违约责任实质上是为确保主债物无效或被撤消,而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方对其负担的给付有迟延的:或者在仍有可能履行契约时。此时再追究违约责任。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出卖人可以加倍还定金,于理无据。可见,在期间届满后。那种认为合同消灭后,因此第二种观点也不可取,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权保留定金,仅将并行请求因契约消灭所生之损害赔偿、日本民法典第55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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