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再取保么
在案件尚处取保候审阶段时,一般将难以再次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法律制度所设之刑事强制性的保障措施,而其主要宗旨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同时,亦赋予已被指控为犯罪之人或者被告人应有的自由福利待遇。
因此,倘若当事人已经享受到取保候审这一保护,则往往不会再予以续办取保候审程序。
当然,若有特别紧急情形出现,譬如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了性质上的巨大变化,以至于之前所创设的取保候审措施已然无法有效地保障诉讼过程的顺利推进等等,那么此时便可能会考虑重新启动取保候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否扣押身份证
关于取保候审应扣留身份证与否的问题。取保候审制度,乃是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机关在实施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刑事强制措施。该制度旨在针对那些尚未被正式拘禁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法律强制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要签发保释证明书,以确保在司法程序中随时接受传唤。然而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所承担的义务并不包含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监视居住者有义务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及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保管,这是他们应尽的法定职责之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一般是多少天
取保候审的期限,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内,司法机构将根据每个事例的独特情节,展开深入细致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公正公平的审判。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手段,其初衷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实施,并且相对于其他阶段来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的限制较为轻微。当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时,通常都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严格遵守一系列特定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汇报等等。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上述任何一条规定,都有可能导致其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销。
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通常不再重复此措施。取保候审旨在保障诉讼顺利,同时给予被控者一定自由。已取保者多不再续办,但遇紧急情况如案情重大变化,原措施难保诉讼顺畅时,或会重启取保候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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