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在刑事拘留所吗
刑事拘留通常会于看守所进行。
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若遇法定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之强制措施。
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羁押于看守所内,以待后续更为深入的侦查工作以及法律程序的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刑事拘留是否属于旷工
刑事拘留并不适宜与旷工划上等号。刑事拘留,作为一项法定的刑事强制性措施,系由国家司法机构依循特定的法律程序有针对性地针对那些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权利的手段,而非依据个人意愿所能随意做出的选择。旷工通常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来定义的一个术语,它所描述的是劳动者在常规的工作日时间内未能按照公司或企业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审批许可,却仍旧主动选择不到岗参加劳动这样的一种情况。因此,在劳资关系的范畴下,对于那些在遭到刑事拘留的过程中的员工来说,他们的用人单位暂时还无法直接判断其是否构成了旷工。然而,根据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他们可以对这些员工的工作关系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处理。然而,具体的处理方案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权衡,其中包括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事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等等。
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通常在看守所执行。此举旨在确保侦查工作的深入进行及法律程序的顺利展开。犯罪嫌疑人被拘后,会被安置于看守所,以待进一步调查和法律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