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内,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员,需要严格遵守随传随到的规定,但是我们要明白,传唤的确切时间并不具备固定性,而是会随着案件的进展以及侦查需求而有所变化。
通常来说,当案件出现了新的情况或者面临着进一步的调查需求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抑或是人民法院均有权力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其进行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证明能开无犯罪证明吗
在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批准之后,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没有判定有罪,则该犯罪嫌疑人即被视为无罪,可以申请开具无犯罪证明文件;反之亦然,若被判定有罪,则无法申请开具此种证明文件。所谓“取保候审”,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质在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公安机构、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等三方的司法机关,对于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已受到逮捕但需要更改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预防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有权命令其提供担保人、缴纳保证金,且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调查,并且不能对其实施任何监禁或者暂时解除监禁的一种控制手段。而“无犯罪证明”则是由户籍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来开具的用以说明当事人不曾涉及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从抓的那天算起吗
取保候审的有效期限并非自实施逮捕之日开始计算。实际上,取保候审的时长最高不允许超出十二个月之久。通常来说,取保候审的起始日期是从有关部门作出取保候审决策的那日开始进行计算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监管部门、人民检察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依据各个事例的实际状况,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依法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此之后,要在相应的法律文件上去注明取保候审的启动时间。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尽管被取保候审了,也不能说明事例已经完全终结了程序,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政策,例如,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他们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等等。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须遵循随传随到原则,传唤时间非固定,依案情进展及侦查需求灵活调整。遇案件新进展或需深入调查,公安、检察院、法院均有权适时传唤。这要求被取保人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配合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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