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袭警罪这一类案件,一旦决定予以立案处理后,便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及规定进行撤销。
撤案是否能够得以批准,必须有充足且明确的原因与证据支持。
在大多数情况下,若经过深入调查取证,确认此案并无实际犯罪行为发生,或者犯罪行为已经超出刑法所设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又或者是罪犯已通过特定形式获得了国家特批豁免其应受之惩罚,甚至在犯罪嫌疑人已经离世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考虑撤销该案。
然而,由于袭警罪属于性质较为恶劣的犯罪类型,因此在决定是否撤销此类案件时,相关部门往往会采取更为严谨的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袭警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作出了重要修订,正式将妨害公务罪的第五项条款分离出来,并赋予其全新的名字——“袭警罪”。
这一举措之所以必要,是因为“袭警”行为本质上也是妨害公务的具体表现,因此,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在其实施方式上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叠。
因此,对于那些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参与执行职务的民警,如果遇到以下几种情形,可被视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所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应按照妨害公务罪予以严肃处理:
1、采取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形式,直接攻击民警身体者;
2、故意破坏或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车、警械等相关装备,进而对民警人身产生威胁者;
即使没有直接采用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责的民警,但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这种行为也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同样视作妨害公务罪处理。
对于醉酒状态中的人员从事袭警犯罪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具或协助的,均应该被认定为共犯,根据罪责自负原则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至于对袭警行为情节较轻或者仅限于辱骂民警的行为,虽然尚未达到犯罪标准,但涉及到治安管理问题的,均需依据规定予以从重量级的治安管理处罚。
三、袭警罪立案标准最新规定有哪些
关于袭警罪的立案准则,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况:当某人采用暴力或恐吓手段对正在按照法定职权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袭击时,这便立即构成了袭警罪的证据确凿,需要立即立案展开调查。此处所提及的"暴力",意为带有明显可见的物理力量的攻击或束缚,比如殴打、捆绑等等;而"威胁"则是以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进行警告,以此对警察形成压迫和恐惧。因此,只要一旦有人实施了例如殴打、捆绑等暴力性质的袭击,原则上来说,都将被视为构成犯罪处理。此外,如果此类袭击致使警察遭受轻伤等级的伤害,或者导致警方配备精良的武器工具被严重破坏,甚至出现持凶器或者使用异常危险的物品对警察进行袭击、驾驶机动车辆对警察进行无理冲撞等情况,那么这样的行为应当被加重刑罚予以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袭击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袭击警察的行为不仅直接威胁到警察的人身安全,而且同时会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与人道精神,因此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袭警罪立案后撤销需严格依法,撤案须有确凿原因与证据。常因无实罪、超追诉时效、获特赦或嫌疑人死亡等情形考虑。鉴于袭警性质恶劣,撤销审查尤为严谨,确保公正与法律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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