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未成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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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故意伤害罪未成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故意伤害罪未成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对于未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所涉及的故意伤害案件,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依照其实际的年龄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考量。

例如,已经年满12周岁但尚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导致他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度伤残并产生恶劣影响,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发起追诉,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就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已经年满14周岁且还未步入16岁阶段的青少年群体,若他们在故意伤害行为中导致他人重伤甚或死亡,同样也应当对自己的罪行负责。

然而,对于已经年满16周岁的成年人来说,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我们应当采取宽大处理的原则,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依年龄和行为严重性定。12至14岁,特定严重伤害经最高检批准追诉;14至16岁,重伤或致死需担责;16岁以上,全责。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大处理,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有案底

1.若行为人因故意伤害罪而遭拘留,那么其档案中将留下相关记录,这是以法院判定行为人犯有故意伤害罪为前提条件的。

2.所谓“案底”即指刑事犯罪记录,只有在法院做出判刑决定后,相关记录方能正式形成。

若法院尚未判决行为人犯有故意伤害罪,仅凭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是无法留下案底的。

3.对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员,其相关犯罪记录应予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者,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所需或者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情形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其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如有故意伤害他人至重伤或死亡之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多少年以上的缓刑

在处理故意伤害罪导致人员死亡这一情况时,一般是不适用于缓刑制度的。原因在于这种罪行的性质严重,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人员死亡,或是用极其残忍的手法致使他人重伤且造成了残疾程度严重者,其处罚应该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于死刑不等。关于缓刑的适用标准,通常需要满足类似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真诚悔过之意、再度犯罪的风险较低以及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等这样的几个条件。然而,在涉及到故意伤害罪导致人员死亡这类事件中,上述这些条件通常无法满足。因此,总的来说,对于像这种性质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来说,判决缓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依年龄和行为严重性定。12至14岁,特定严重伤害经最高检批准追诉;14至16岁,重伤或致死需担责;16岁以上,全责。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大处理,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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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年龄规定都是不同的,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法律还规定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未成年人侵犯他人权益责任谁承担
1、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2、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层的价值观变化还是很大的。新的条文如下: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需要注意哪些
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此时要么是由当事人承担责任,要么是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这时还需要具体分析情况,看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是多少岁,而具体实施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又是怎样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宿迁律师!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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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谁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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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十八岁以下的人属于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如果其自身有财产,其自身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及我国《民法通则》第133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三、未成年人是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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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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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有条件的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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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怎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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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疗过错未造成损害,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只有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如:医院为获取利益出售假药、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进行不该实施的手术等。“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如: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提示告知义务等。
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的客体包括法律和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此外,还包括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得当重要依据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护理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如果违反这些“法”,则使医疗行为具有了违法性,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3、患者有人身损害结果。
只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时,侵权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损害主要是指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如病情加重、器官功能的减退或丧失、患者死亡等,而损害的结果既包括物质性的,如为补救治疗等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也包括精神层面所遭受的伤害,如给患者或患者家属造成精神痛苦,侵犯患者隐私权等。
4、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活动是一项侵袭性的特殊行为,法律允许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及流程对患者身体进行特殊侵袭以治疗患者的疾病。如打针、输液、手术等。所以,绝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在给患者治疗疾病、抢救生命、提供健康服务的同时,也可能会给患者造成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必须是医务人员有过错或医疗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医疗人员的过错、医疗行为的“违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如何判断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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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凡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侵害人的家长或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提讼。具体地说,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的做工,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侵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都要依法处理。家庭成员或监管部门虐待未成年人,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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