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的既遂状态如何判断
在界定职务侵占罪的完成形态时,通常会以行为人事先是否以非法手段实际掌控、拥有本单位的各项财产为评判依据。
若行为人借助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多种方式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且其所侵占的财产数额已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那么便可视为职务侵占罪的既遂状态。
举例来说,倘若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权力,通过种种手法将单位财产转移至个人控制范围之内,并成功实现了对这些财产的实质性支配与操控,那么我们便应当将此种情况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既遂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犯有职务侵占罪的情况下,可依据以下各种具体情节在相应的幅度内设定量刑起点的标准:(1)倘若涉案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这一标准,则我们可以将量刑起点设在三个月拘役到一年有期徒刑的范围之内;(2)若涉案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这一标准,那么我们便可以将量刑起点设定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范畴之内。在上述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我们还可以依照职务侵占数额以及其它涉及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设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也要罚款吗
依照我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职务侵占这一行为往往与罚金相并处罚。具体来说,在我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员工若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该组织的财物擅自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则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而当其侵吞金额进一步累积为巨大资金时,不仅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有可能同时被处以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严厉惩罚。在此所提及的"没收财产",实际上已涵盖了对于罪犯施加一定额度罚款的惩戒措施。然而,具体处罚金额的大小则主要取决于犯罪情节的轻重、窃取财物价值的高低以及罪犯是否具有真心悔悟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罚款仅仅是刑罚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量刑过程中还需结合主刑进行全面评估和裁决。
界定职务侵占罪既遂,关键看行为人是否非法掌控单位财产,且侵占数额达法定标准。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产据为己有并实质控制,即构成职务侵占罪既遂。如利用职权转移财产至个人控制并支配,即为此类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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