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体都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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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的行为主体为特定个体,涵盖两类:一是国家机关、国企、公共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二是受上述机构委托,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的人员。这两类人均因职务之便,涉及对公共或国有资产的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贪污罪的主体都是什么

一、贪污罪的主体都是什么

贪污罪的行为人属于一种特定性质的个体,他们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处于国家机构内部或在国有企业、公共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公职人员;

第二类则是接受了国家机关、拥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运营的相关人员。

在上述两类人员中,所谓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实是指专门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构及其附属事业单位内担任公职的人员,同时也包括那些在国有企业、公共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此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此基础上,还可能会派遣其员工前往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

最后,还有一些人员是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实现公务目的而进行相应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主体包含哪些?

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具体涵盖了以下几个类别

首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顾名思义,这类人员需要在国家行政机构中从事公共事务。

其次,准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其中的组成部分。

此类人员又可细分为三大类:

一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二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委任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执行公务任务的人员;

三是其他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另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之委托,负责运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范畴。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贪污罪的主体具备两个基本特点:

第一,其所属单位必须为国家或国有性质,或者这些单位的人员需要履行国家或国有任务;

第二,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戏曲劳务活动的人员则排除在外。

唯有符合上述两个特定条件,才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主体是否一样

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并非完全相同。具体来说,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涵盖两大类型: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其中包含指在国家机关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其次是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能够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因为他们所拥有的职务身份;至于那些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他们之所以具有主体资格,则是由于他们接收到的特定委托。然而,在对这些主体身份进行判断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他们所在单位的性质、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是否享有相应的职权等多方面因素。

贪污罪的行为主体为特定个体,涵盖两类:一是国家机关、国企、公共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二是受上述机构委托,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的人员。这两类人均因职务之便,涉及对公共或国有资产的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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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村子就是贪污了,但是就不知道那些的主体应该怎么的判刑的呢,那么贪污罪的主体判刑怎么判
[律师回复]
1.刑法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物的,是贪污罪。
2.刑法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刑法第183条第2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法第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6.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规定、第383条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根据共犯的一般理论,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可以由不同主全地位的人构成,例如女子也可以成为罪、奸淫罪的共犯。司法中只要能证明其与罪主体相勾结,利用罪主体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就可以认定其罪共犯的主体地位。
共同罪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即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故意的行为。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依据共犯的不同,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和不同主体的共同。
(一)相同主体的共同
相同主体的共同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即共同的犯罪人都是特殊主体,都有是法律上有所规定的。不同职务种类的主体,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从而也会影响到各自所随后的刑事责任。
相同主体共同最常见的形式是犯罪的窝案、串案,这类共同的特点是利用工作关系所形成的职责分工,以职务行为为掩护,合伙侵吞、骗取、盗窃公共财物并据为已有。这类共同危害大,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的主要领导、业务人员参与。实践中应注意查清事实,应将主犯与非主犯区别对待。
(二)不同主体的共同
不同主体的共同是指有罪的共犯参与下的共同犯罪。罪的共犯,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单位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伙同的其他人员。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的规定,不同主体的共同,应定性为罪,伙同的行为人,虽然单独不能构成罪的主体,但在此应定为罪的共犯。
罪的共犯的刑事责任也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不能机械地局限于从犯或者胁从犯,起到主犯、教唆犯甚至首犯作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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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涵盖了国家公务人员以及被国家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委派行使管理权并负责经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进而,若有此类人员与前述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亦将作为共犯予以惩处。因此,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既可能为国家公务人员、受委派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同时也包括与他们相互勾结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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