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取保候审的行动既可选择在被捕以前,亦或是随同被捕以后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若犯罪嫌疑者或被告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皆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和权利。
因此,如在受害人还未受到逮捕之前,倘若犯罪活动的严重程度相对较低,可能面临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或者有可能被判罚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对社会造成过大的危害,这种情况下便允许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然而,当逮捕行动完成后,也不排除案件的具体情形或嫌疑人的实际身体状态因各种原因而不适宜继续遭受羁押,因此,也存在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指什么意思
“取保候审”乃是指,在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中,诸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等相关司法机构,对于未能得到逮捕批准或已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脱调查、起诉与审判,将要求他们必须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并且按照保证书的要求,及时地通知参与者并保持随时报备,以期在接受羁押方面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缓解或临时解除的一项强制措施。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事宜,需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制定明确的决策。
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并决定取保候审事项,则由公安机关行使具体执行权;
针对国家安全机关所作的决策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过程中所决定的取保候审事宜,则由所属的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实施。
而决定是否取保候审的重要依据在于,相关部门会综合考虑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详细情况、性质和可能量刑的轻重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来评定应收取的保证金金额。
当选择保证金形式作为保证方式时,保证金的起步设定将会从1000元开始。
决定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不会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全面且客观地思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以及案件的情节、性质,还有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众多复杂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一定要本人去签字吗
提取保释候审一般须经候审人员本人签署。此举在于保证提取保释候审作为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而施加的刑事强制措施,所有与其相关之手续都应确保被候审人员了解并表示同意。然而,在特定情境之下,例如由于候审人员躯体状况导致无法亲自签名,则可透过合法的授权委托,由其最近亲属或者律师代理进行签署。然而,代理签署同样需要满足法定的流程与要求。值得强调的是,提取保释候审并不代表事例已告终结,被提取保释候审的人员仍然需要严格遵从相关规定,例如未获执行机构批准前不得离开其居住所在的城市或者县区,以及在接到传唤时必须立即出庭等等。若有违规行为,可能会面临撤销提取保释候审,进而重新被羁押的风险。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可在被捕前或后申请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他们有此权利。若犯罪轻微,可能被判轻刑,且取保候审不会危害社会,可采取此措施。即便被捕,案件具体情况或嫌疑人健康状态也可能导致改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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