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辅助犯罪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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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与犯罪者在犯罪中的作用、行为恶劣程度等有关。如果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从犯的主观恶意通常比主犯低,所以刑期也会相对较短。但具体的刑罚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辅助犯罪怎么判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辅助犯罪怎么判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刑事犯罪的协助者,其刑罚裁决将依据他们在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恶劣程度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详细的考量与评价。

倘若此类人员被认定为从犯,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这类从犯相应的减轻或免除处罚,甚至从轻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协助者主观恶意程度相较主犯可能轻微许多,因此对他们所处之刑期常常也会低于主要罪犯。

然而,最后裁定的刑罚具体数值仍需根据每宗案件的具体案情予以最终确认与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应当如何处理

若受害者遭遇此事,应及时向当地警方提交报告以寻求协助。值得注意的是,凡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刑事犯罪,被视为公共起诉罪责范畴。即便受害者并未主动采取报案行动,公安部门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启动立案程序,对涉事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和法律追究。另外,依照公民权力,人民法院亦可依法对涉事人员作出定罪裁决及判刑。一旦被定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惩罚,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金;倘若金额巨额且情节严重,则可能会受到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万怎么判

关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万元人民币所涉及的罪行等级,根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通常被划分为“数额较大”这一类别。相应地,按照法律规定,此类事例的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然而,实际的量刑结果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以及是否积极退回赃款赔偿受害人等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承认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且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有可能获得从轻发落的机会。但是,如果存在其他的加重情节,如曾经因为类似的违法行为而遭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等等,那么他们可能会在量刑的范围内受到更严重的惩罚。总的来说,法院会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协助非法吸存者刑罚,取决于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行为恶劣度等因素。若认定为从犯,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因其主观恶意通常低于主犯,刑期亦较短。最终刑罚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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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公司现在在外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朋友现在将公司给起诉到法院了,法院审判的时候,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出了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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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夫非法吸收了公众存款罪了,放到了自己的腰包后,人就不见了,还出国去了,现在被抓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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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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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
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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