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条件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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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咱们国家,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诉讼立案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要素:被告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干了隐匿、损毁、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事情,而且还挺频繁,数量也不少。要是多次这么干,或者对受害者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甚至让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那就得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责任了。
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条件有哪些规定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条件有哪些规定

侵犯通信自由犯罪诉讼立案条件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的要素:被告人为实现其目的,刻意实施了隐匿、毁损及非法开启他人邮件的行为,并在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频率和数量。

多次实施此类行为,或是这些行为对受害者的日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干扰,甚至导致受害人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均应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犯罪的诉讼立案条件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的要素:被告人为实现其目的,刻意实施了隐匿、毁损及非法开启他人邮件的行为,并在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频率和数量。多次实施此类行为,或是这些行为对受害者的日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干扰,甚至导致受害人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均应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究责任。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关于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这一罪名的必备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所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应当是公民享有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权益。

其次,从行为的角度来看,它必须包含隐匿、销毁甚至是非法开启他人信件的种种行为表现。

再次,从行为实施者的角度而言,它通常面向所有一般主体开放。

最后,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心理状态层面,必须体现出行为人的故意为之。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以此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并伴随着情节严重程度的一种犯罪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指向的是公民所拥有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换句话说,此罪所保护的通信自由主要涵盖了公民与他人合法进行通信的基本权利,而通信秘密主要则保障了个人信件的保密性,使之免受非法侵犯和干扰。

因此,对于“通信秘密”这一概念,实质上仍须遵守公民个人发给他人的信件,其内容未经本人或接收人的同意,原则上不能被公开披露的原则,尽管信件里未必包含有秘密信息。

然而,对于那些擅自开启和审查他人信件的行为来说,无疑已经侵犯到了公民所固有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得公民原本应保有的信件内容可能面临公开化的风险,从而失去了通信中的隐私权保护。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有哪些类型

关于对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实施侵害的具体行为模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第一,故意销毁、藏匿乃至擅自开拆他人的信件,涵盖了从传统的纸质信件到新兴的电子邮件等等各类信件形式;其次,未经授权地非法查验他人通信信息。这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无明确法令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获取并查看他人的短信、电话通讯记录等个人隐私;再次,虚假领取、私自截取他人信件;最后,非法干预、阻碍乃至剥夺他人的通信自由。这里所指的不当行为主要体现在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或者采用强制性措施以阻止他人正常进行通信活动的情况。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所有以上提及的行为皆属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侵害到了国民的合法权益,对此行为负有责任者亦将依律追究法律责任。因为通信自由以及通信秘密是每位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它们受到了严厉的法律条文加以维护。

侵犯通信自由犯罪的诉讼立案条件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的要素:被告人为实现其目的,刻意实施了隐匿、毁损及非法开启他人邮件的行为,并在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频率和数量。多次实施此类行为,或是这些行为对受害者的日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干扰,甚至导致受害人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均应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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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本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虽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条(即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法规定,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本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我国邮政法第4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要依法办理手续,在办案过程中,为追查犯罪需要。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于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据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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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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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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