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自破产后清算至再造的具体耗时所涉及的范围,确实存在精确判定上的难度,因为这往往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左右,比如公司资产总额的大小,负债构成的错综复杂性,债权人之间的多方协调谈判状况,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各类法律程序的推进速度等等。
通常而言,这一全过程也许会经历数月乃至更久的光阴才能顺利完成。
在此期间,破产清算环节必不可少的是对公司全部的资产及负债状况进行详细且准确的调查核实及估值评估,对于这个步骤,时间消耗自然比较大。
待步入破产重整流程之后,尚需拟定周密详实的重整规划,同时积极与各方面利益攸关方进行深入的磋商洽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上市公司破产后清算至再造耗时难精确判定,受公司资产、负债、债权人协调、法律程序等诸多因素影响,通常要数月或更久。期间,破产清算需详查资产负债并估值,耗时大,重整时要制定规划并与各方磋商。整个过程复杂且耗时不定。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股票会怎样?
当需要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破产重组时,我们将面临两种可能的处理策略:
第一种是公司的彻底清算,这种情况下,必须待公司出让并清算其全部的资产以偿还所有的债务之后,若尚有余款可供支配,才能把资产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全体股东;
而另二种则为股份转移至三级证券市场进行买卖。
若这间企业能在未来连贯的三年内持续实现盈利,便可再向监管机构提出由三板市场转向主板市场运作的请求。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后的债务清偿问题,其实这主要是根据每家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的。通常来说,这种破产重组的复杂程序往往牵涉到众多相关各方,比如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负责重组事务的各方代表等等。在此次破产后的重组过程之中,债务的清偿方式以及时间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安排。大致上说,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清偿方式:首先,有的债务可能得到赦免或者大幅削减;其次,重组事务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也有可能承担起部分或者所有的债务;再者,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变卖旗下资产、转让股票所有权等方式筹措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不论如何,对于这些债务的最终清偿方案将会在破产后的重组计划中详尽地列出并予以明示。
上市公司破产后清算至再造耗时难精确判定,受公司资产、负债、债权人协调、法律程序等诸多因素影响,通常要数月或更久。期间,破产清算需详查资产负债并估值,耗时大,重整时要制定规划并与各方磋商。整个过程复杂且耗时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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