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了又被配合调查怎么处理
在取保候审期间,接到执法部门要求配合进行调查实属正常且规范的法律程序安排。
作为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循并自觉履行相关规定,始终保持随时可接收到传唤的待命状态。
倘若在配合调查过程中,新发现的证据对案件的性质或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极有可能需要调整原有的强制性司法手段。
然而,若此次调查未导致案件根本状况发生改变,那么被取保候审人的法律身份可能得以维持不变。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具体规定如下: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恪守以下行为规定:首先,未经执行机关审批同意,不可擅自离开其居住市区或者所在县城;
其次,如果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务必于二十四小时之内报告给执行机构;
再次,在接到传询电话时,应依时限到案配合;
最后,禁止以各种方式对证人作证施加不当干扰,同时也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相互串通口供等。
对于那些违反上述条款的被取保候审人员,执法机关有权扣除其部分或全额保证金,针对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责令认错悔过、另行缴纳保证金或取得保证人担保、监视居住以及实施逮捕等一系列相应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接到执法部门调查要求正常。被取保人要遵守规定,随时待命。配合调查时若新证据影响大可能调整司法手段,反之则可能维持身份不变。依刑诉法,被取保人要遵守规定,如未经审批不可擅离、信息变要报告、按时到案等,违反规定执法机关可扣保证金等处理。
二、取保候审谁可以申请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列举的条件,符合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必须是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取保候审时还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于取保候审所设定的严格要求,以确保审判公正并维护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取保候审期间接到执法部门调查要求正常。被取保人要遵守规定,随时待命。配合调查时若新证据影响大可能调整司法手段,反之则可能维持身份不变。依刑诉法,被取保人要遵守规定,如未经审批不可擅离、信息变要报告、按时到案等,违反规定执法机关可扣保证金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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