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无能力偿还可以慢慢还吗
当被执行人的确无法承担起一次性偿还债务之重任时,若满足特定条件,有可能获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及配合,并可共同商议、拟定分阶段付款的协议以逐步实现债务偿还事宜。
此时,被执行人需对自身名下所有财产以及经济收入进行详尽且真实的披露,从而证明其在近期内尚不具备充足的资金来完成债务一次性清偿的任务。
此外,申请执行人对此亦应予以理解与认同,双方共同努力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被执行人的确无法承担起一次性偿还债务之重任时,若满足特定条件,有可能获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及配合,并可共同商议、拟定分阶段付款的协议以逐步实现债务偿还事宜。此时,被执行人需对自身名下所有财产以及经济收入进行详尽且真实的披露,从而证明其在近期内尚不具备充足的资金来完成债务一次性清偿的任务。此外,申请执行人对此亦应予以理解与认同,双方共同努力达成和解协议。
二、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务是失信人吗
在准确情况下无法实行偿债责任且并非失信人员的被执行者,若具备偿还债务的经济实力,然而却有意拒绝履约的则应视为失信人物。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如果被执行者未能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完成偿还,并且存在以下任一情节,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实施严格的信用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尽管具有履行能力却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偿还责任者;
(2)使用伪造证据、暴力手段、威胁等方式来阻碍或反抗法律执行的行为人;
(3)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藏匿、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法律执行的行为人;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人;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人;
(6)没有正当理由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通常情况下,法律不会因为被执行人无力支付债务就径直对其采取拘役手段,但是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当事人或许将面临司法拘禁的后果: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推诿不履行义务的情况;拒不申告或虚报财产状况的行为;蓄意转移、藏匿财产等恶劣行径。在被执行人确实无法偿清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将会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例如限制其进行高档消费活动、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等。因此,作为被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真实地申报自身的财产状况。倘若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可以尝试与债权人协商并制定出合理的还款方案。
当被执行人的确无法承担起一次性偿还债务之重任时,若满足特定条件,有可能获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及配合,并可共同商议、拟定分阶段付款的协议以逐步实现债务偿还事宜。此时,被执行人需对自身名下所有财产以及经济收入进行详尽且真实的披露,从而证明其在近期内尚不具备充足的资金来完成债务一次性清偿的任务。此外,申请执行人对此亦应予以理解与认同,双方共同努力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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