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归谁所有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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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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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中的撤销权可以分为债权人撤销权和债务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主要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例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债务人撤销权则主要在破产程序中发挥作用。破产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追回债务人在破产前的不当行为中失去的财产,用于清偿破产债务。总之,撤销权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归谁所有

一、合同保全撤销权归谁所有

合同保障措施中的撤销权,可分为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撤销权两大部分。

债权人撤销权,系指当债务人践行了可能损害其财产稳定性以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程度的行为之时,债权人有权谋求法律赋予的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力。

例如,若债务人选择放弃其已到期的债权或进行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从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害,此时债权人就具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

至于债务人的撤销权部分,则主要呈现出其在破产程序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在这个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有权针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所发生的、且可能损及破产债权人利益的某些特定时间段内的不当行为向法院提出撤销要求,同时还能追回相关财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什么

合同保障措施,乃是指在法律框架下为了避免债务人资产的不当减少或是未能按预期增量带来债权人所持债权的损失,从而赋予债权人可采取撤销权或代位权,以此来确保其自身债权的安全和完整性。

首先来看代位权这一概念,即在特定条件下,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已经届满期的债权,继而给债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性的损害时,债权人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原先拥有的债权。

其次再看撤销权,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倘若债务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了诸如放弃其自身享有的债权、抛弃针对该债权的担保保障方式、无偿剥夺财产等手段进行财务处理,或者故意延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的履行期限,进一步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可能性的情况发生时,债权人有权力请求司法机构核查并撤销债务人的此类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合同保全的分类和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合同法律体系中,合同的保全措施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别——代位权及撤销权两种类型。其中,代位权之构成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作为债权人必须享有对债务人的合法且已届满期的债权;而债务人则须表现出对其所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使态度,从而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的损害;此外,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还不得是专属于其个人所有的特定债权。至于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则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细分。针对那些无偿性质的行为,例如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等,只需满足债务人已经实际实施了这些行为,并且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损害这一条件便足以成立撤销权。然而,对于有偿性质的行为,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则要求债务人必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同时受让人也应当明知此种情形,并因此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损害。最后,对于债务人放弃其尚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只要债务人已经实施了此类行为,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合同中撤销权分债权人撤销与债务人撤销。债权人可撤销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撤销权主要在破产程序中显现,破产管理人可撤销不当行为,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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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有一些婚姻可以撤销,那么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是由谁行使的?可撤销婚姻应当如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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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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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属于谁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债权、舍弃担保资产、无偿转让财产或不合理延长债务期限,以及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交易财产,或不当为他人债务担保时,若这些行为威胁到债权实现,且交易对方知情,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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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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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方撤销保险了该起诉谁
案件未经圆满处理并终结前,撤销可能性存在。为确保公正与效率,案件需得到妥善处理方可结案,否则撤销风险不容忽视。我们应持续关注案件进展,确保所有程序合规,以维护法治的权威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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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债的保全制度的两种方式,后逐渐为两大法系所继承。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入撤销债务入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保全撤销权实质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保障制度;它包括三方面主体:甲(债权人,原告)、乙(债务人,被告)、丙(受赠人、受益人、受让人,第三人),行使保全撤销权的结果是财产或财产权利回归乙。
同时合同法也扩大了撤销权的内涵,另行在第54条、第55条规定了合同撤销权。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在名称、权利属性、撤销后果上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仍存在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理依据不同。保全撤销权属传统意义上的撤销权,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合同当事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于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私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而我国民法早已对撤销权的内涵作了扩充解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保全撤销权的范畴,其广义的理解与适用散见规定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之中:比如受欺诈、胁迫方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即合同撤销权。
二、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分属于合同的效力制度与债的保全制度。合同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目的是为了消弭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的危害。而保全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清偿债权的资力,保持其清偿力。
三、权利的行使主体及原因事由不同。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事由为上述5种情形。而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人则是在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时,受损害的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事由仅为上述3种情形。
四、申请撤销的裁决机关不同。两种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按目前学术通说通称为形成权。按学理分类,属于其中的形成诉权,必须通过或仲裁机构行使,即须通过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认可才能形成法律关系。但依合同法的规定,此中又有差异:合同撤销权既可以向申请撤销,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而保全撤销权则只能向人民申请撤销。
五、行使权利的效力扩张不同。可撤销合同制度是从合同受害人角度设立的,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撤销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的保全制度则是从债权人角度设立,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受赠人、受益人、买受人等)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而为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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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归谁管
传销活动的管理与查处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需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这两个部门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明确的职责范围,对传销活动进行深入调查与取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市场监管,而公安机关则负责打击犯罪活动,两者共同确保传销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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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有效吗,撤销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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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果
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
2、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
二、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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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后公公婆婆全额购房及房产登记问题,房产若直接登记在儿子名下,视为其个人财产,不属家庭共有。若登记为公公婆婆所有,则房产归其所有,亦不属家庭共有。若房产同时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名下,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协议或规定。因此,购房登记需谨慎,避免日后产生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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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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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物业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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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开发商利用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并进行收费的,此时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小区地下停车库归谁所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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